金毛咬死贵宾被打死事件 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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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 , 广东佛山市顺德区一老人带着有牵引绳的金毛犬遛弯时 , 遇见一条没拴牵引绳的贵宾犬朝金毛叫吠 。 金毛犬在老人给其梳毛时 , 挣脱绳索将贵宾咬死 。 贵宾犬主人何某民在半小时内使用木棍、千斤顶、雨伞等3种工具 , 对金毛犬进行殴打并致死 。
7月1日 , 顺德警方公布调查进展:何某民故意打死金毛犬的事实清楚 , 死亡金毛犬价值初步估价超过5000元(目前正向物价部门申请核价) , 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依法对何某民进行刑事拘留 。
7月2日 , 上游新闻邀请到了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 , 就本事件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 , 从法律角度进行讨论与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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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死前的金毛犬 。 图片源于网络
上游新闻:如果仅仅是金毛咬死贵宾 , 是否可以作为民事纠纷处理?
张新年:“金毛咬死贵宾”是一起典型的民事侵权案件 , 双方应按照民事纠纷进行处理 。 但双方在该事件中或多或少都存在养狗不规范等问题 , 且双方的狗均已死亡 。 因此 , 在责任承担上 , 双方应当结合事件后果以及自身过错程度大小等因素 , 理性划分责任大小 , 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确定最终赔偿责任 。
殷清利:除非是金毛犬主人故意驱使其去咬贵宾犬 , 并致对方贵宾犬死亡 , 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 一般情况下金毛犬咬死贵宾犬 , 是典型的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纠纷 。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 ,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 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假设金毛犬咬死贵宾犬 , 贵宾犬主人完全可以根据以上规定 , 向法院启动侵权诉讼 , 来主张并讨要说法 。
付建:如果仅金毛咬死贵宾犬 , 是属于单纯的民事纠纷 , 侵犯了贵宾犬主人的财产损失 。
上游新闻:那么贵宾犬主人将获得什么赔偿?
张新年: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八种之多 。 结合该事件情况来看 , 贵宾主人可主张金毛主人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
殷清利:《侵权责任法》在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没有具体规定 , 仅能依据该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 , 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之规定 , 在诉讼中 , 贵宾犬主人应当提供证实其价值的证据 , 如果提供的证据不齐全或双方异议较大 , 完全可以通过法院委托物价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 供法院参考 。
付建:动物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 ,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 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如果金毛犬主人能够证明是贵宾犬挑衅金毛 , 或者贵宾不佩戴牵引绳等有过错责任 ,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轻或者免除金毛犬主人的赔偿责任 。 否则要赔偿贵宾犬被咬死的财产损失 。
上游新闻:贵宾犬主人打死金毛 , 是否适合刑事拘留?
张新年:通过警方通报来看 , 死亡金毛犬的价值已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 因此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刑事拘留是合法的 。 若后期侦查认为其不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标准 , 则可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予以释放或在确定其具有违法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 。
殷清利:贵宾犬主人打死金毛犬 , 以其涉嫌刑事犯罪进行刑事拘留 , 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 并非太重或不合理 。
付建:贵宾犬主人打死金毛犬 , 一般情况下只是侵权行为 , 侵犯了金毛犬主人的财产权 , 贵宾犬主人应当赔偿财产损失 。 但是如果金毛犬价值不菲 , 就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本事件中 , 贵宾犬主人的行为确实比较过激 , 影响恶劣 , 还对金毛犬主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危险 。 对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是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此刑事拘留的决定在本事件中并不算过重 。
上游新闻:下一步 , 如果检方以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将批捕犯罪嫌疑人何某民(贵宾犬主人) , 是否合理?
张新年:我国对普通动物保护立法确实缺失 , 对普通动物的伤害目前仅能以财物价值来衡量 。 在此种情况下 , 若何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则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何某进行报捕、检方批捕是合法的 。
殷清利:对何某民的逮捕 , 也完全合理 , 且有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 ,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 应当予以逮捕 。 在本事件中 , 何某民犯意明显 , 故意打死金毛意愿强烈 , 并付诸实施相应打死之行为 , 对何某民变更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其社会危险性 。
付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因此 , 故意毁坏财物案 ,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 就要追诉刑事责任 。 按照司法程序 , 在刑事拘留期间 ,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案件符合逮捕的条件 , 将会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
上游新闻:有人提出狗是有生命的 , 不能归属于“一般等价物”或“可替换物质” , 以此认为定毁坏公私财物罪不妥 。 您是否支持这个观点?
张新年:狗做为有生命的个体、人类忠诚的朋友 , 毕竟不能等同于一般财物 。 若按其价值就草率地衡量行为人是否受到法律制裁 , 不仅会纵容打狗、虐狗者 , 也会使众多爱狗人士难以接受甚至做出超出道德谴责限度的不理性举动 。
殷清利:对于贵宾犬主人的行为 , 我认为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 对此也有不少人提出了疑问 , 狗是活体动物 , 怎么打死狗成了故意毁坏财物?“该男子具有打死狗的主观故意 , 并实施了具体行为;被打死的狗并非野狗 , 价值估计超过5000元 , 是属于主人的财物 , 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 , 且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 。 ”从警方通报来看 , 该男子被刑拘 , 应当认为其对打死狗的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 , 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付建:狗是属于种类物而非特定物 , 很能理解狗主人对自己所有的狗有特定情感 , 狗是有生命的 , 也是有智慧的 , 但是目前法律并未将狗列为不可替代的特定物 , 狗属于动物的一种 , 一般作为有价值的财物进行判定 。
上游新闻:如果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名不合理 , 是否能以寻衅滋事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张新年:本次事件中 , 何某因琐事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的行为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定性 , 因此若以寻衅滋事罪对其进行立案追诉则更能体现法理与情理的结合 。
殷清利: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逮捕犯罪嫌疑人 , 依据不充分 。 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一)随意殴打他人 , 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 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 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综观本案 , 第一种、第二种针对人的行为 , 第三种虽然包括损毁公私财物 , 但本事件并非任意 , 贵宾犬主人实施打死金毛行为 , 毕竟是因为金毛前期咬死贵宾犬 , 事出有因 , 并非无事生非 。
付建: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 。 是指肆意挑衅 , 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 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 随意殴打他人 , 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 , 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 。 金毛犬并不是人 , 不能因为金毛犬被殴打致死定寻衅滋事 。 如果是因为一些原因 , 有理由的对特定人进行殴打 , 可能会涉及故意伤害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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