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幌子吸金上千万 120万人上当
时间:2019年6月25日
地点: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案由: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情:朱某欢等人打着“民族资产扶贫管理委员会”旗号 , 筹建省级分会30个、市级办事处290多个、县区工作组2000多个 , 虚构多个扶贫项目 , 发展会员120余万人 , 诈骗金额达上千万元 。
案情回放
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 , 被告人冯某锦、冯某年(在逃)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华(另案处理)进行诈骗未果 , 后找到被告人朱某欢共谋对王某华实施诈骗 。 被告人朱某欢电话联系王某华 , 自称是百岁老人李春堂 , 拟将手中的资产用于扶贫 , 让王某华组织成立“民族资产扶贫管理委员会” , 负责上报人员名单、发放扶贫资金 。
为获取会员信任 , 朱某欢等人伪造了“民族资产扶贫管理委员会”印章、钢印、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证、工作证等 , 并收取王某华5万元办证费 。 随后 , 王某华在群内组织总会、各省分会召开会议 , 决定以筹借的方式向各省、市管理人员筹款 , 陆续筹得人民币共计607.84万元 。
此后一年多时间内 , 王某华先后向朱某欢指定的农业银行卡存入共计522万元作为交纳“李春堂”扶贫项目、“慈善富民”扶贫项目、“许星时”老人扶贫项目的会员费 。
为了让所收款项不易被发现 , 2017年9月、10月 , 朱某甲、冯某甲等人先后在广西百色市找到华某 , 在广东珠海市找到被告人方某实施套现 。 同年10月底 , 朱某甲、冯某甲等人通过他人介绍 , 又联系到万某、孙某等人实施套现 。
案发后 , 公安部将该案作为部督(2018)1号案件进行侦办 。
庭审现场
32名被告人同时出庭受审 , 系昭化区法院建院以来被告人数最多的案件 。
历时两天激辩 庭审还原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 , 被告人朱某欢、冯某锦、朱某远、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 , 其中朱某欢、朱某远、方某数额特别巨大 , 冯某锦数额巨大 , 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被告人万某龙、孙某等28人明知是犯罪所得 , 采用POS机刷卡、转账、取现或者提供银行卡等方式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 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被告人方某及其辩护人认为 , 在本案中方某只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并出售后获取好处费2800元 , 帮他人取款10000元 , 且这两张卡不是方某保管使用 , 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客观上没有使用欺骗的方式获得财产 。 同时 , 方某也并不知道朱某远购买其银行卡和手机卡是为了实施诈骗 , 因此方某不构成诈骗罪 。
公诉机关认为 , 在诈骗罪共同犯罪中 , 朱某欢、冯某锦起主要作用 , 系主犯;朱某远、方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 系从犯 。 在万某龙等十四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共同犯罪中 , 万某龙起主要作用 , 系主犯;孙某、罗某等十三人起次要或作用 , 系从犯 。 在黄某林等五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共同犯罪中 , 黄某林起主要作用 , 系主犯;马某欢、马某志等四人起次要作用 , 系从犯 。 在陈某等四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共同犯罪中 , 陈某起主要作用 , 系主犯;李某明、李某华等三人起次要作用 , 系从犯 。
冯某锦及其辩护人认为 , 冯某锦不是犯意的提起者 , 也不是犯罪工具的提供者 , 其刚开始并不清楚这个事情 , 在分得40万赃款后就退出了 , 并且团伙中其余三人也确认了这个事实 , 应当认定为从犯 。
随着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进行 , 此案犯罪事实逐渐浮出水面 。
为满私欲购豪车 最终牵连一家人
2017年12月5日 , 朱某欢欲购买宝马牌轿车 , 为了掩盖诈骗赃款的使用情况 , 分别交给朱某用(其父)赃款20万元、陆某玉(其妻)赃款10万元、陆某莲(其妻姐)赃款20万元 。
随后 , 朱某用将20万元存至其农业银行卡内 , 陆某玉将赃款10万元存至其邮政银行卡内 , 陆某莲将赃款19.6万元存至其父亲陆某队的农商银行卡内 。 次日 , 朱某用、陆某玉、陆某莲在南宁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分别刷卡20万元、9.9万元、19.6万元 , 用于支付朱某欢的购车款 , 朱某欢使用赃款3.65万元现金支付购车款 , 并将轿车登记在陆某莲名下 。
涉世未深误入歧途 当庭悔恨为时已晚
庭审查明 , 32名被告人中有90后13人 , 有的还是刚刚走出大学校园的学生 , 但因只顾眼前利益 , 最终误入歧途 。
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 , 32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悔罪 , 并表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而犯罪 , 现已充分认识到犯罪的危害后果 , 对其行为悔恨不已 , 愿意接受法律处罚 。
法官连线
本案审判长、广元昭化法院副院长陈述金表示:此案涉及人数多 , 受害人遍及全国各地 , 涉案金额大 , 在事实及罪名认定上有相当大的难度 。 通过对类案进行分析 , 发现此类案件有以下特点:一是缴纳或变相缴纳会员费 , 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 。 二是作案手段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 嫌疑人与受害人不直接见面 , 通过大量拉人加入微信群的方式 , 不易被查处 。 三是嫌疑人往往是亲戚朋友身份 , 实行团伙作案 , 极易串供 , 查证相当困难 。 在此 , 提醒大家要提高防范意识 , 不给不法之徒可乘之机 。 (何 伟 李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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