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一雇主施工期间邀雇员饮酒致其受伤,被判赔偿医药费

日常乡镇居民家中电路坏了 , 通行的做法就是请附近懂电的师傅修修换换 。 但作为雇佣主 , 除了付钱外 , 在雇佣期间还要尽到提醒、警示义务 , 否则可能要对因工受伤的雇员承担赔偿责任 。 近日 , 常德鼎城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

常德一雇主施工期间邀雇员饮酒致其受伤,被判赔偿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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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初张某甲联系李某对家庭电的线路进行整改施工 。 2017 年 3 月 , 李某邀请胡某、杨某 , 到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丙家进行电路整改 。 第二天中餐时 , 张某甲提供白酒 , 胡某饮酒 , 李、杨二人未饮酒 , 当天下午胡某在进行电路整改时 , 因脚踏空从人字梯上摔下 , 致头部受伤当场昏迷 。 胡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至 2017 年 5 月出院 。 又因病情反复 , 胡某又于 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1 月 23 日再次入院治疗 。 2018 年 12 月 , 胡某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 事故发生后 , 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丙支付医药费 10000 元 , 李某支付医药费 1000 元 。 胡某认为受李某雇请 , 在从事雇佣劳动中受伤 , 李某应该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丙将房屋水电工程承包给无施工资质的李某 , 属于选任不当 , 且其提供的人字梯具有安全隐患 , 应对胡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故诉至法院 , 主张除住院期间产生的实际医疗费和后续的 500 元医药费外 , 还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误工费、护理费以及营养费 。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 , 雇主应该赔偿责任 。 且胡某午餐饮酒后作业张某甲没有劝阻 , 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丙应该对胡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胡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午餐饮酒后作业且不带安全帽高处作业 , 忽视自身安全 , 对事故的发生有较大过错 , 应减轻雇主的责任 , 酌定减轻比例为 40%;李某在本案中是雇员 , 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 , 不承担民事责任 。 据此 , 法院判决胡某在因雇佣活动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 己方承担 40% ,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共同承担 60% 。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周凌如 通讯员黄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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