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公司限制生育,女性就业岐视会改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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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 ,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招聘活动管理促进妇女就业工作的通知》 。 提出要引导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 , 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 , 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等 。
用人单位或明或暗地给女性设置一些约束条件 , 已经成为就业市场的一个普遍现象 。 据全国妇联、国家统计局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显示 , 56.7%的女大学生在求职中感到“女生机会更少”;城镇在业女性曾“因性别而不被录用或不提拔”的比例是同类男性的4.3倍 。 “限男性”“有没有结婚计划”等等 , 都是用人单位会提出的要求和问题 。
存在并不一定合理 。 早在1958年 , 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就提出 , “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是基于性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 , “其后果是取消或损害就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 。 我国《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均明确提出:“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 , 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
另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是 , 女性一直以来承担了较为沉重的家庭责任 。
在家庭生活中 , 妇女往往承担了更多的家庭工作;在生儿育女上 , 传统模式是妇女付出更多照看养育的代价 , 而男性则承担经济负担 。 而现在的情况是 , 男性单方收入已难以满足日常生活需求 , 妇女要在承担原有家庭工作的基础上 , 走出去工作 , 与男性共同肩负家庭的经济重担 。
但是 , 承担家庭责任不应妨碍她们追寻自己的理想抱负 , 影响职业生涯 , 这是女性的社会权利 , 任何用人单位都不能剥夺 。 我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 ,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
北京明令禁止公司设置限制生育的条令 , 是关怀女性权利、重视性别平等的体现 。 可是 , 类似指令在落地实施中往往被打折扣 , 比如政策要求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 结果企业通过伪造员工人数 , 漏缴逃缴 。
另外 , 用人单位会对女性设置一些“隐性限制” , 以绕开相关法规的约束 。 有调查显示 , 不少女大学生求职时 , 被拒的理由是“为了公司长远发展”“想要更专业的人才” , 而实际上 , 她们的竞争者都是一些学历、能力逊于她们的男性 , 但最终后者却成功入职 。 还有单位会表面遵循国家性别平等政策 , 但将女性安排在条件恶劣的岗位 , 迫使其自动辞职 , 或者通过隐私制度掩盖妇女与男子“同工不同酬”的现象等等 。 这种微观的、多样化的隐性措施 , 很难被监管层面识别 。
因此 , 出台规定固然好 , 但能否真正落实才是保障女性合法权益的关键 。
对此 , 有必要设置一个能够“敲山震虎”的法律法规 , 比如《反就业歧视法》 。 只有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和严厉的惩罚措施 , 才能够真正约束用人单位的行为 , 尤其要针对“隐性限制”制定出一系列经济补偿等可操作性的公共政策 。
当然 , 用人单位的行为也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 , 不能强制要求他们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 。 因而 , 可以参考社会保险抵扣的做法 , 对用人单位招收特定岗位、特定行业的女性职工给予一定的税收抵扣或者行政补贴 , 降低企业选用女员工的成本 , 提升雇佣女性的积极性 。 用好经济手段来激励女性就业的成效 , 或比法律法规限制更好 , 对改善女性就业“隐性限制”更为有效 , 社会成本也低 。
最后 ,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性别平等观念的深入人心 , 未来有关保障女性权益的法律法规将会出台更多 , 相关政策的落地也会逐渐完善 。 相信在未来 , 不会让女性既承担了家庭责任 , 又丢掉了社会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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