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收养孩子后停发失独扶助金 媒体:有违上位法

[] 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收养孩子后停发“失独扶助金” , 有待商榷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改时 , 已删除失独扶助对象“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限制 , 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作相应修改 , 有违上位法 。

痛丧独子4年后 , 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中学教师章德斌和妻子收养了一女孩 , 县卫健局随即停发了他们的失独扶助金 。 夫妇二人将县卫健局告上法庭 , 一审法院明溪县法院于近日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

当地之所以停发失独扶助金 , 也有其依据 。 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 扶助政策的对象是“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 。 而章德斌夫妇认为 , 这条规定违反了上位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2015年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时 , 已经删除了先前的“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条件限制 。

在此番诉讼当中 , 一审法院认为前者与后者并不矛盾 , 因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9条规定 ,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因此 , 卫健局依照地方性法规停发补助的处理合法合规 。

当初 , 章德斌夫妇响应国家号召只生一个孩子 , 不想在他们49岁、不再具备生育能力时 , 独生子意外去世 , 这样的打击和精神伤痛注定难以弥补 。 国家对失独家庭发放特别补助金 , 体现了一种政策关怀 , 不仅对失独家庭 , 对所有依法生育和遵纪守法的家庭都是一种宽慰 。

如今 , 章德斌夫妇虽然领养了孩子 , 但这无疑只能减缓伤痛 , 而不可能消除其伤痛 。 当地因此终止责任、停发失独补助 , 首先从情理上就说不通 。

实际上 , 别说对于已经不能再生育者 , 即便对那些尚能生育或者采取人工辅助措施进行生育者 , 也不宜全部取消补助 。 应看到 , 因丧失了最佳生育期、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再生育 , 在身体、时间、精力上遇到的困难 , 比正常生育要大得多 。

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2015年修改时删除了“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限制 。 福建在这之后曾经两次修改相关地方条例 , 都未作出相应修改 。 这不免让人遗憾 , 也有违“下位法不能凭空创设义务、没根据地剥夺与限制公民权利”的立法原则 。 至于“结合实际情况 , 制定实施办法” , 当然不能作为违背上位法的理由——照此逻辑 , 那还何谓上位法?

因此 , 当地法院一审判决显然有待商榷 , 这样的判决不仅会产生负面影响 , 也有违法的嫌疑 。 章德斌已经表示将上诉 。 还望二审能正确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第4款的含义 , 依法撤销卫健部门的欠妥决定 。

与此同时 , 当地有关方面也不妨承接上位法修改时传递的“善意” , 将其注入地方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及时修改中 , 以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 。

□吴元中(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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