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狮16人获刑 曾虐待受害人吞烟头和纸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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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狮16人获刑 曾虐待受害人吞烟头和纸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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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三明中院微信公众号

新京报快讯 据三明中院消息 , 6月28日 , 被告人张某、廖某粮、马某龙等16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非法拘禁罪 , 敲诈勒索罪一案在将乐法院依法公开宣判 。 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 , 该院审理规模最大、被告人人数最多的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

2014年 , 被告人张某在浙江省新安县加入“天津天狮”传销组织 。 2016年底 , 以张雪为经理的“天津天狮”传销团队在将乐县从事传销活动 , 并先后发展被告人廖某粮、马某龙为管理人员 。

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 , 该传销组织在高级经理张某、经理马某龙、大主任廖某粮的领导和管理下 , 在将乐县发展壮大 , 先后设立7个传销窝点进行非法传销活动 。

该传销组织通过手机通讯软件 , 虚构身份 , 以介绍工作、恋爱交友等为名 , 诱骗被害人至传销窝点 , 非法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 , 后采取洗脑、威胁、虐待、体罚等手段 , 劝说或者逼迫被害人购买虚拟化妆品(亦称上线费) , 加入该传销组织 。 已核实的内部成员30人 , 自上而下形成高级经理、经理大主任、主任、管家、老板六个层级 , 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 , 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 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 。

2018年8月1日 , 被害人白某辉被该传销组织成员骗至将乐县水南镇的传销窝点 , 该传销窝点大主任廖某粮安排管家周某清、老板傅某、侯某等7人通过围堵、言语威胁等方式控制白某辉 , 没收白某辉手机 。 期间 , 廖某粮通过让白某辉一次性抽多根烟、吞烟头和纸巾进行虐待以及体罚、威胁等方式 , 逼迫白某辉交钱缴纳上线费 , 合计8400元 。

2018年9月中下旬 , 白某辉提出想离开该传销组织 。 后在廖某粮、周某清以限制人身自由相要挟的情况下 , 白某辉被迫按照二人要求 , 通过手机使用软件“拍拍贷”贷款5000元至银行卡 , 由周某清将该银行卡内的6300元取出 。

同年9月至11月期间 , 被害人王某、罗某龙先后被骗至该传销组织不同的传销窝点 , 均被限制人身自由 。 三人于2018年11月21日被公安机关解救 。

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张某、马某龙、廖某粮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人数众多 , 且较为固定 , 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 重要的组织成员较为固定 , 且经常纠集在一起 , 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 为非作恶 , 欺压百姓 , 扰乱社会生活秩序 , 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 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 。

被告人张某、马某龙、廖某粮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 应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 此外 , 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 层级达三级以上 , 下线会员达三十人以上 , 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 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被告人张某、马某龙、廖某粮组织、管理、指使传销成员被告人王某艳、骆某洪、王某豪、周某清、阳某、王某、高某胜、余某涛、罗某猷、冯某强、侯某、谈某武、傅某逼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 ,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 上述十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以不让白某辉离开相要挟 , 强行索取他人财物 , 数额较大 , 其中 , 被告人张某、马某龙、廖某粮涉案金额人民币14700元 , 被告人周某清涉案金额6300元 , 被告人张某、马某龙、廖某粮、周某清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

被告人张某、马某龙、廖某粮、周某清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 , 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 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过程中 , 被告人张某、马某龙、廖某粮、王某艳、骆某洪、王某豪、周某清、阳某起主要作用 , 系主犯;被告人王某、高某胜、余某涛、罗某猷、冯某强、侯某、谈某武、傅某起次要作用 , 系从犯 , 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 被告人马某龙曾因在参加传销组织活动中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刑罚 , 仍不思悔改 ,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 被告人廖某粮、王某艳、骆某洪、王某豪、周某清、阳某、王某、高某胜、余某涛、冯某强、侯某、谈某武、傅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罪行 , 均系坦白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将乐法院依法做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廖某粮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马某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周某清犯非法拘禁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 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谈某武、侯某、傅某、冯某强等12人犯非法拘禁罪 , 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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