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造谣“幼儿遭性侵” 存在感这么“刷”?
[] 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造谣“幼儿遭性侵” , 存在感是这么“刷”的?|新京报快评
文 |欧阳晨雨
反转 , 又是反转 。
让公安、媒体、全国网民为之揪心的“网曝孤儿院幼儿遭性侵”事件 , 最终以反转的方式渐告收尾:确认系爆料人赵某某编造 。 赵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6月27日晚 , 贵州省公安厅官方微博转发媒体报道 , 并配文“仅为刷存在感?‘贵州儿童被性侵’造谣者:向受伤害的人道歉” 。 赵某某主动向警方提出写“悔过书” , 表示“向全国网民道歉 , 向受到伤害的人道歉” 。
毫无疑问 , 这个道歉应该有 。 为了刷自己的存在感 , 便将造谣的枪口对准千里之外的儿童 , 伤害的是未成年人的权益 , 消费的是公众舆论的爱心 , 浪费的是警力资源的投入 , 侵蚀的是社会福利部门、幼儿教育机构的声誉 。
无中生有、伤及弱小无辜 , 这种做法很不地道 。 当事人赵某某道歉理所应当 。
但忏悔归忏悔 , 法律责任归法律责任 。 忏悔书承担的只是道德责任 , 而造谣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决定了当事人还须承担法律责任 。 根据我国刑法 , 编造和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 ,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犯罪论处 。
或许在当初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时 , 赵某某也想不到 , 网帖这么快就会引发现象级传播 , 他这么快就会被“锁定”和“曝光” 。
可“没想到”不是避责理由 。 都说“小孩才看是非 , 成年人只看利弊” , 但成年人本该是非利弊都能拎得清 , 本该有预见行为后果的能力和义务 , 也本该知道“刷存在感不能变成刷罪恶感” 。
这不是说法律不允许“刷存在感” , 而是说 , 刷存在感的方式应收束到法治框架下 。 以编造骇人听闻、迎合“负面想象偏好”的新闻 , 还编得有图有细节 , 在网络传播媒介如此发达的时代 , 已预留了“将网民带到坑里 , 也给自己挖坑”的风险 。
近年来 , 多起儿童失联、欺凌、性侵事件相继被网络“曝光” , 却也伴随着大量的欺骗与谎言 。
以先前的“乐清男孩失联”案为例 , 最后被证实是男孩母亲策划的一场闹剧 , 但为期数日的“全城大搜救”中 , 警方以最高等级组成联合调查组 , 无数网友在朋友圈、微博转发男孩相关信息 , 乐清市三角洲救援服务中心“大概发动了千人以上参与寻找” , 付出了不菲的救援成本 。
周口“婴儿被偷”事件闹得沸沸扬扬 , 引得警方、网友纷纷出动 , 最后剧情反转 , 查实是婴儿母亲自导自演 。
这些备受瞩目的案件 , 的确检验了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置能力 , 也测试了社会对涉儿童事件、案件的敏感度 。 但该追责就得追责 , 那些制造虚假信息并造成巨大公共资源被挥霍的责任人 , 必须为之埋单——无论吸引无数眼球是不是“故意的” 。
从“乐清男孩失联案”到“周口孩子抱走案” , 再到这起“网传贵州孤儿院幼儿遭性侵事件” , 此起彼伏的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乱象 , 也给裂变式传播时代的舆情应对提了醒:必须建立更高效的预警、甄别与应急机制 , 对可能“刷屏”的爆料在苗头初显时 , 该核查就核查 , 这样既能更快地廓清真相 , 也让谣言“带节奏”的范围变得更可控 。
欧阳晨雨(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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