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丹乘迈巴赫撞劳斯莱斯 时隔近半年遭索赔12.8万
[] 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Qnews|“两豪车相撞双方言和”反转:演员彭丹被诉
备受关注的“演员彭丹乘迈巴赫时撞上劳斯莱斯”一事有新进展 。 今年1月22日 , 宝健(中国)有限公司所有的劳斯莱斯 , 被彭丹乘坐的迈巴赫倒车时撞上 。 随后 , 宝健方总裁李道和彭丹握手言和、互递名片 , 视频曝光后引发网友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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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 , 北京青年报采访人员从彭丹助理处获悉 , 时隔近半年 , 彭丹及其公司被对方告上法庭 , 索赔12.8万元 。 6月26日 , 该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 “收到起诉书时 , 彭丹女士很惊讶 。 但是 , 法院该怎么判我们会怎么执行 , 只是觉得当时双方达成口头上互不追究的约定 , 时隔半年再索赔 , 有违基本的诚信” 。
事件反转后 , “口头约定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这一细节也引发探讨 。 对此 , 法律界人士表示 , 如果双方都认可 , 口头协议将具备法律效力 , 但若一方不认可 , 则需要另一方举证 。 在举证不成功的情况下 , 当事人行使起诉权是妥当的 。 彭丹的代理律师则称 , 为了证明口头协议存在 , 他们提交了当时现场人士拍视频资料 , 并申请了两位证人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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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车相撞双方互递名片”事件时隔半年反转
今年年初 , 一段“迈巴赫撞上劳斯莱斯 , 双方车主握手言和”的视频曾在社交平台上刷屏 , 被赞“最文明处理方式” 。 后经证实 , 双方车主系演员彭丹和宝健(中国)有限公司总裁李道 。 1月22日当天 , 因为参加活动 , 彭丹乘坐的一辆迈巴赫在倒车时“车屁股”碰上了李道所乘坐的劳斯莱斯“前脸” 。
公开资料显示 , 彭丹系香港艺人 , 出演过《天龙八部》、《神探狄仁杰》、《西游记》等影视剧 。 宝健(中国)有限公司是在国内获得直销牌照的一家外资公司 , 从事化妆品、家用美容及保健电器具等生产活动 。
北青报采访人员注意到 , 视频显示 , 发生碰撞后 , 彭丹先向对方指出了碰撞的位置 , 并多次道歉 , 对方则是了解“是倒车时撞的”之后 , 回应说“没事”“小事” , 表示如果后续有什么事会电话联系 , 彭丹方回应说“没问题” 。 期间 , 双方互递名片、握手言和 。
视频热传后 , 彭丹方曾回应说双方“已友好解决此事” 。 彭丹本人也通过社交平台上发文称 , 事情发生时与对方不相识 , 撞车发生后 , 自己“没有躲避、逃避 , 而是选择了立即下车向对方真诚道歉 , 并询问需要赔偿多少 。 对方主动先递的名片 , 并说没关系 , 有事联系他 。 我因没带名片 , 我哥哥与对方交换了电话 。 ”彭丹称 , 撞车是个意外 , 庆幸自己遇到“包容豁达的人” 。
但时隔近半年 , 今年6月26日 , 彭丹及其公司被对方告上法庭 。
女演员被诉自感“惊讶” 律师称已举证口头协议存在
6月28日 , 北青报采访人员联系到彭丹的助理张先生 。 他表示 , 事故发生后有人报警 , 属地交警大队也在现场 。 “两辆车属于前后接触 , 我们的车子后来维修花掉了600多块钱 。 现场我们也留了名片 , 说他们的车如果有维修费用 , 可以找我们来支付 。 ”
他称 , 之后一直未收到对方的联系 , 而视频传出后引发网友关注 , “我们也觉得对方格局很大 , 以为事情就这么过去了 。 ”但是 , 今年5月份 , 彭丹收到了对方的起诉书 。 6月26日 , 该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 对方索赔12.8万元 。 该案未当庭宣判 。
助理回忆说 , 接到对方的起诉 , 彭丹觉得“很突然 , 也很惊讶” 。 但他表示 , “法院该怎么判我们会怎么执行 , 只是觉得 , 作为大公司的总裁 , 李道当时已经与彭丹现场达成口头互不追究的约定 , 现在时隔近半年后再来索赔 , 感觉有违基本的诚信 。 ”
彭丹的代理律师、北京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汝忠表示 , “口头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 , 并不要求所有协议都是书面协议 , 只不过在发生纠纷后要去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 。 ”为了证明协议存在 , 他们提交了当时现场人士拍视频资料 , “就是网上流传的那段视频 。 ”彭丹一方还申请了两位证人出庭 , 证人均证实说当时原告一方说“没事 , 不用赔了”这样的话 。 “作为回应 , 彭丹当时也说了谢谢 , 他们彼此之间还握手言语和 , 从视频和证人的证言可以知道当时双方确实有过这方面的承诺” 。 另外 , 彭丹一方也对原告索赔的金额提出异议 。
6月28日上午 , 北青报采访人员致电宝健(中国)有限公司询问此事 , 但暂未得到回应 。
“互不追究”口头约定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北青报采访人员注意到 , “豪车相撞双方互递名片”事件反转后 , 不少网友疑问:如果像彭丹一方说的那样 , 双方之前定下的“互不追究”的口头约定 , 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 , 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 ”口头协议是协议的一种 , 只要是在双方自愿、公平、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成的 , 就是合法有效的 。
本案中 , 如果宝健(中国)公司一方承认彭丹一方所称的口头协议内容 , 那么此口头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 , 双方就应按口头协议履行义务 , 互不追究责任 。 如果宝健(中国)公司一方拟针对此事故索赔提起诉讼 , 须先撤销双方的口头协议 , 先提起撤销口头协议之诉讼 。
如果宝健(中国)公司一方当庭不认可彭丹一方所称的口头协议内容 , 那么就需要彭丹一方举证证明口头协议的内容 , 比如:达成口头协议的录音、录像、证人等 。 如果彭丹一方不能举证证明口头协议内容 , 彭丹一方所称的口头协议就不成立 , 不产生法律效力 。 既然此口头协议不成立 , 宝健(中国)公司一方就可随时起诉 , 宝健(中国)公司一方行使起诉权是妥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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