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死刑1人死缓,法院判了!

  一年来 , 鹰潭市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 , 受理毒品犯罪案件136件 , 涉案人数239人 , 结案121件209人 , 结案率88.97% 。 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2人 , 无期徒刑至死刑8人 , 重型率19.14% 。 将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类犯罪列为打击的重点 , 依法严惩毒枭、职业毒犯、再犯、累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 , 全力遏制毒品犯罪 , 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

  01

  余江一团伙非法贩卖、运输、制造毒品275千克 , 3主犯被判死刑

  2017年7月11日 , 被告人谢某、吴某、赖某甲、赖某乙等人在余江区某水库旁边的毒品生产场地被抓获 , 当场查扣3个铁制漏斗和一袋溶液 , 经检验 , 该袋溶液重20.75千克 , 检出麻黄碱成分 , 系冰毒原料成分 。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 2017年3月至6月 , 被告人谢某、吴某、赖某甲、赖某乙等人明知他人要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情况下 , 帮助租用制毒场地 , 购买625千克麻黄碱及辅料 , 找来技术工人将麻黄碱加工成约525千克氯代麻黄碱盐酸盐 , 并提供给他人用以制造甲基苯丙胺 , 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金某、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 , 组织人员制造甲基苯丙胺约275千克 , 并通过高速运输的方式 , 将装有冰毒的车辆驶入广东境内 , 以每千克28300元的价格卖出 , 制毒贩毒集团共非法获利6905200元 , 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等规定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及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团伙17人分别进行判决 , 主犯金某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判处死刑;主犯谢某犯制造毒品罪 , 判处死刑;主犯李某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判处死刑 , 缓期两年执行;其余14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 , 违法所得6905200元持续予以追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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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鹰潭市跨省贩毒案

  2016年1月1日 , 被告人邱某甲在龙虎山高速收费站出口被抓获归案 , 公安民警在其车内查获两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 。 经鉴定 , 两袋疑似冰毒物品检材中均检出为冰毒成分的甲基苯丙胺成分 , 净重总量为1996.19克 , 甲基苯丙胺含量58.54% 。 2016年8月27日 , 本案另一嫌犯吴某被抓获归案 。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 2016年1月1日 , 被告人邱某甲按照其兄邱某乙的指示与毒品上线被告人吴某取得联系 , 驾车赴广州进行毒品交易 。 邱某甲驾车返回鹰潭后被抓获归案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吴某以盈利为目的 , 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996.19克 , 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 鉴于所贩卖的毒品没有流入社会 , 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等规定 , 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死刑 , 缓期二年执行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03

  贵溪市容留他人吸毒案

  2018年11月28日 , 被告人方某在其位于贵溪市的家中容留江某、朱某吸食毒品 , 公安人员接警后赶到方某家中将被告人方某抓获 , 并在其身上缴获疑似毒品物质5.67克 。

  贵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 2018年11月26日至28日 , 被告人方某提供场所 , 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 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 鉴于被告人方某认罪态度较好 , 可酌情从轻处罚 。 被告人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方某不服一审判决 , 提出上诉 。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04

  医务人员贩毒案

  2017年至2018年期间 , 吸毒人员张某从2017年上半年开始先后在被告人佘某、刘某、冯某、何某个人开设的诊所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内购买“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用于吸食 。 2018年5月8日 , 吸毒人员张某被公安局机关抓获 , 由此案发 。 两天后 , 被告人佘某、冯某、何某、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刑事拘留 。

  证人张某证言 , “……大约四五年前 , 我在网吧玩游戏的时候 , 有朋友叫我喝‘奥亭’解乏 , 于是我就和他们一起喝 , 没想到喝这个就上瘾了 , 之后我每天都想吃 , 每天睡醒之后就会觉得全身没劲 , 不喝就全身难受 , 之后我就一直在喝这个‘奥亭’ , 我看了‘奥亭’的说明书 , 上面写了含有4%的可待因 。 ”

  贵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 被告人佘某、冯某、何某、刘某长期在没有处方情况下 , 明知吸毒人员张某购买能够使人形成毒癖的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用于吸食 , 仍多次向其贩卖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 。 被告人佘某、冯某、何某、刘某犯贩卖毒品罪 , 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零八个月不等 , 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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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湖区非法持有毒品案

  2017年5月 , 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被告人朱某有涉毒嫌疑 。 同月15日19时许 , 公安人员在月湖区某宾馆门口将被告人朱某控制 , 并对朱某进行搜查 , 从朱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冰毒及麻古3包 。 经称重和鉴定 , 查获的疑似冰毒物质净重23.9克 , 疑似麻古净重2.33克 , 且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

  月湖区人民法院认为 , 被告人朱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 ,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 被告人朱某曾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 刑罚执行完毕后 , 在五年内再犯罪 , 系累犯 , 同时构成毒品再犯 , 依法应从重处罚 。 其自愿认罪 , 可酌情从轻处罚 。 判决被告人朱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朱某认为一审量刑过重 , 提出上诉 。 二审经审理认定原审人民法院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定罪准确 , 处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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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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