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绝命毒师”案重审改判 涉案副教授无期改判15年

  武汉“绝命毒师”案重审改判 涉案副教授无期改判15年

  备受关注的湖北武汉“绝命毒师”案 , 近日法院重审作出一审判决 。 今天 ,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采访人员从被告人之一张正波的辩护律师刘长处获悉 , 4名被告人均获不同程度的改判 。 其中 , 张正波刑期由原审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 。

  “张正波对判决不服 , 认为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 , 且量刑过重 , 今天拟定了上诉状 , 已委托律师提交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刘长称 。

  武汉“绝命毒师”案 , 又称杨朝辉、张正波等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 因张正波系武汉某著名高校副教授、海归博士后 , 以及案涉新型毒品等因素 , 持续引发社会关注 。

  2014年11月25日 , 武汉海关驻机场办事处邮检科查获武汉凯门化学有限公司的包裹 , 内有白色晶体“3 , 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 , 系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 。

  检方诉称 , 2005年 , 张正波及其公司另外几名股东 , 共谋生产尚未被我国列入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质 , 并成立武汉凯门化学有限公司 , 将产品销往英美等国 。 之后 , 涉案药品被列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 , 该公司依然进行生产销售 。 检方认为 , 张正波等人涉嫌非法制造并向境外销售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 , 触犯《刑法》相关规定 , 应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追究刑责 。

  2016年12月 , 武汉中院开庭审理该案 。 2017年4月 , 一审宣判:杨朝辉、张正波、冯静、鲍俊喜 , 均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其中 , 杨朝辉被判处死刑 , 缓期2年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正波被判处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冯静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 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鲍俊喜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 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 。

  一审宣判后 , 4名被告人均提起上诉 。

  “列管的一类精神药品 , 并不完全等同于毒品 。 ”张正波及其代理律师认为 , 麻精药品有双重属性 , 是否为毒品 , 需要看是否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 。

  针对上述观点 ,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采访人员曾采访了解到 , 学界亦有类似声音 。 (详见本报2018年4月19日报道《列管精神药品是否等同于毒品——武汉一“新型毒品”案引争议》)

  2018年4月25日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 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 撤销武汉中院的一审判决 , 发回重审 。

  2018年11月27日、2019年4月26日 , 该案重审历经两次开庭 , 涉案产品的流向与用途 , 仍是争议焦点之一 。

  今年6月20日 , 武汉中院对该案重审一审宣判 。 法院认为 , 杨朝辉、张正波、冯静、鲍俊喜违反国家已列入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 , 非法制造并向境外个人销售 , 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法院指出 , 因4人存在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等情节 , 依法进行从轻改判 。 认定4人均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判处杨朝辉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张正波有期徒刑15年 , 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判处鲍俊喜有期徒刑13年 , 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冯静有期徒刑10年 , 并处罚金8万元 。

  张正波此次上诉状显示 , 其不服判决的主要理由为:涉案产品的流向和用途并未查清 , 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未查清流向和用途的管制药品不是毒品 , 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对上诉人等4人均量刑畸重 , 张在本案中实际地位最低、发挥实际作用最小 , 一审量刑未予以考虑 。

  刘长认为 , 涉案化合物属“医药中间体” ,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毒品案件的《武汉会议纪要》 , 这些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本质上是药品 , 只有当有确实证据证明流向了毒品市场、被吸食服用人员使用 , 才可能被认定是“毒品” 。 刘长表示 , 该案现有证据证明 , 这些医药中间体均销往了海外 , 大量邮寄地址对应的是化工企业 。

  本报武汉6月27日电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采访人员 朱娟娟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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