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报:夫妻债务就该以“共借”“共享”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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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6月25日提交审议 。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 草案增加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从生活质量的角度而言 , 婚姻的确是“第二次投胎” , 所以结婚选错对象的代价很大 。 然而 , 这代价并不包括离婚后还要承担不知情的巨额债务 , 因此 , 法律对相关条文的细化与明确 , 既是对各方权利的保护 , 也是对情理的再次重申 。
此前备受争议的婚姻法24条司法解释 , 本身也是立法“查漏补缺”的产物 。 2003年 , 针对当时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的夫妻双方恶意串通 , 通过离婚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 , 借以逃避共同债务的现象 ,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 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 , 原则上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 这一条款尽管有力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 却因为技术上的失衡 , 客观上诱导了一系列夫妻一方“被负债”的悲剧 , 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
2018年1月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 , 在这方面有了很大进步 。 首先 ,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 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这条自然毫无争议;其次 ,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属于共同债务 。 诸如买房、买车的贷款 , 应属此类 , 也合情合理;最后 ,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这意味着 , 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举债 , 债权人除非能证明另一方知情同意或从债务中获利 , 否则不担责 。
以上条款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都全部予以吸收采纳 。 过去 , 已经离婚的一方为了表明自己不知情 , 需要证明当时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财产AA制 , 又或者是债务并未用于共同生活 , 其难度可想而知 , 想要证明一件事情没发生 , 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 现在 , 举证责任放到了债权人身上 , 无疑更加合情合理——既然要让没签字的一方还钱 , 起码得证明人家知情同意或用了你的钱吧?
当然 , 也存在另一种情况 , 即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来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 。 这意味着 , 债权人须事先明确借债人的婚姻情况——已婚就必须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 目前来看 , 由于婚姻信息尚未全国联网 , 债权人存在误判的可能 。 这就要求 , 债权人更加审慎 , 并在“夫妻共享”方面承担举证责任 。 这方面 , 对于陌生人之间的借贷会产生影响 , 当然对打击高利贷行为也有正面作用 。
从婚姻法为“二十四条”引发的争议 , 到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 , 再到如今民法典草案的再次重申 , 科学平衡了各方利益和责任 , 无疑更加公平合理——夫妻共同债务就要“有难同当” , 但不应当包括吃哑巴亏 。 现实情况复杂多变 , 事先明确风险 , 最终对各方都有利 。 (宋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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