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企业需支付双倍工资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企业需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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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程亚蓉律师 , 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方向律师 。 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及HR平台讲师 , 致力于企业劳动法律理论及实务研究 。 于2018年汇总整理《2017—2018年度山西省劳动争议大数据报告》 , 广受好评 。

案例 公司未与其签劳动合同 员工离职后提起劳动仲裁

2016年7月5日 , 劳动者黄某入职太原某公司担任数据实施员并参加入职培训 。 黄某在公司办公地点上班 ,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 入职后 , 黄某按照企业的考勤制度参加考勤 , 每月领取工资报酬 。 黄某于2017年2月28日离职 。 其间 , 企业支付黄某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工资 。 离职后黄某提起劳动仲裁 , 要求太原某公司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差额14987.27元 。 仲裁委支持劳动者诉求 , 太原某公司不服仲裁结果 , 故上诉至法院 。

黄某认为 , 他与太原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故要求太原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差额14987.27元 。 太原某公司则认为 , 公司与黄某之间为劳务关系 , 因此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

法院认为 ,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 ,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 具体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和书面劳动关系 。 无论构成书面劳动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 , 都应当根据以下条件判定 , 包括: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 。

太原某公司诉称 , 其在黄某入职时已告知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 。 但太原某公司提交的证据 , 并不能证明其已告知劳动者 。 且双方之间 , 是何种用工方式 , 是由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实质所决定 。 案件中 , 黄某是太原某公司招用的数据实施员 。 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但黄某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为太原某公司日常工作的组成部分 。 且黄某的工资报酬 , 是由该公司来支付 。 工作时 , 亦受该公司管理和监督 。 所以 , 双方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法院判决 , 太原某公司应支付黄某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14987.27元 。

律师点评

这几个问题帮你理解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

程亚蓉律师表示 , 这是一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 。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双方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作出了明确的、具体的规定 。 为了更好地理解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 , 可以从以下几个问题来分析回答 。

问题一: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劳动者与企业间就不存在劳动关系?

答案是否定的 。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对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 , 订立的标志是双方签字盖章 。 劳动关系的建立是指满足特定条件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形成法律上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 , 劳动合同关系建立的标志是用人单位开始用工 , 即劳动者到用人单位报到或开始提供劳动 。 因此 , 只要用人单位开始用工 , 双方劳动关系就建立 , 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 。

问题二: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 , 劳动者该通过什么样方式认定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规定 ,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 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

因此 ,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 , 劳动者可以凭上述凭证 , 对劳动关系进行认定 。 在本案中 , 法院正是依据黄某提供的银行流水、考勤记录等认定其与太原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

问题三: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影响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 ,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

对劳动者来说 , 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便无法明确自身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等权利 , 进而在主张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处于不利境地 。

对用人单位来说 ,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 , 建立劳动关系 ,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同时 ,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还规定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本案中 , 法院正是依据此条规定认定太原某公司应向黄某支付双倍工资 。

问题四:如果劳动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如果劳动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6条规定 ,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 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如果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 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

值得注意的是 , 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 依据《劳动合同法》14条规定 ,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此时 , 用人单位便无权再以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关系 。

(责任编辑:本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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