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10个月取不出亡父公积金 银行“刁难”为哪般

[] 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西安市民十个月取不出亡父公积金 , 为应银行要求无奈起诉外公

父亲去世一年多了 , 樊女士还没走出失去亲人的悲痛 , 还要为领取父亲留下的住房公积金而焦虑不堪:开了一堆的证明 , 银行还是不予提取 , 无奈之下 , 她只能起诉了一直陪自己奔波的外公 。

  女儿取父亲生前公积金

银行要求提供“唯一合法继承人”证明

2018年4月 , 西安樊女士的父亲因突发疾病去世 , 其单位的同事告诉樊女士 , 父亲还有一笔住房公积金可以从银行提取 。 樊女士处理完父亲的丧事后 , 前往父亲单位办理领取住房公积金事宜 。 凭借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证明 , 她前往新城区某银行准备提取 , 但事情并不是想象中那么顺利 , 原因是银行要求她提供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的证明 。

据樊女士说 , 自己的奶奶、爷爷、妈妈都已相继去世 , 现在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 , 这个证明该怎么开?她根据银行的要求 , 前往爷爷、奶奶和父母原住地所在的派出所 , 开具了死亡证明 , 并在父亲原所在社区开具了相关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存根复印件 。 她拿着这些证明再次前往银行后 , 还是被告知不能提取 , 因为住房公积金属于樊女士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 樊女士的外公还在 , 外公也可以作为继承人领取 , 她必须提供外公放弃继承的声明 。

外公写放弃继承声明并公证

银行称公证书不具备法律效力

樊女士只得去找外公 , 外公很爽快地写了个人声明 , 并陪同她一同前往银行说明情况 , 可银行还是不同意 , 认为樊女士外公出具的个人声明没有法律效力 , 必须由樊女士和外公一起到公证处办理声明 , 二人又按银行要求到公证处办理了声明 。 但银行又提出公证书不具备法律效力 , 必须提供法院的裁判文书才行 。

樊女士和外公奔波了10个多月 , 开了一堆证明 , 结果还是分文未取 。 因外公年龄较大 , 未再陪同樊女士处理公积金事宜 。

起诉外公

法官:应认定外公放弃继承事实依据

樊女士开始在网上查询关于继承的案例 , 并很快将外公起诉至西安市未央区法院 。

法官林娜接手该案后 , 根据住所地向原告外公送达起诉状时 , 老人的气不打一处来 , 情绪较大 。

法官听老人诉说了事情的原委 , 并制作了谈话笔录 , 告知老人 , 樊女士起诉也是无奈之举 。 之后 , 法官将樊女士传唤到庭进行询问 , 根据她提供的一系列证据 , 向其释明法理 。

林娜说 ,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继承开始后 , 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 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本案中 , 樊女士外公并非法律规定的属于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 。

其次 ,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 ,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 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本案中 , 樊女士起诉继承案件属于专属管辖 , 应由被继承人死亡前原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 因此 , 该案并不属于未央法院管辖 。

《民事诉讼法》还规定 ,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 , 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 本案中 , 樊女士和其外公在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 应当认定其外公放弃继承的事实依据 。

樊女士听后 , 承认自己起诉外公的做法欠妥 , 决定与银行再进行沟通 , 于是撤回了起诉 。

出具声明后

银行已通知领取亡父住房公积金

华商报采访人员从办案法官处获悉 , 樊女士撤诉后 , 再次找到银行 , 并按银行要求出具了一份她是其父唯一继承人的声明 , 目前银行已经通知她通过审核 , 让其取回亡父的住房公积金 。

法官林娜说 , 起诉是一种维权的方式 , 但法律永远无法穷尽现实 。 樊女士在领取亡父公积金过程中 , 因提供的证明不符合银行的审查要求后 , 起诉不是其亡父合法继承人的外公 , 这样的诉讼 , 因主体不适格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 同时 , 银行对继承人的审查确有必要 , 但不能过度 。 在樊女士提供亡父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后 , 应客观全面地审核提取人的资格 , 遵循金融机构的职业规则 , 避免让提取人提供重复或不必要的证明 。

作者:宁军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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