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获得足额加班费,辞职后可要求补偿金

未获得足额加班费,辞职后可要求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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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于2010年8月16日入职某实业有限公司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 双方先后3次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曹某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 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 , 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 。 其间 , 曹某的月工资由2010年8月的2330元到2014年1月的2990元 。 双方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14年12月20日 。

2014年3月10日曹某离职 , 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 , 因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与经济补偿金 , 曹某申请劳动仲裁 , 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 , 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 曹某诉至法院 , 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公休日加班费22379元;法定假日加班费437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600元 。 法院审理查明 , 根据曹某提供的考勤表及工作表 , 2010年8月至2014年3月27日之间 , 曹某在法定休息日共加班159天 , 法定节假日共加班11天 。 庭审中 , 公司提供2013年2月4日2000元支出凭证一张及2013年2月6日奖励2000元收条一张 , 以及2013年加班及年假等费用补助5000元的收条一张 , 证明曹某在2013年度领到了加班工资 。 公司还提供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份工资明细表 , 每张条上均有加班工资一项 , 并由曹某签字 。 法院据此认为 , 根据双方提供的考勤表及工资条等证据可以证明 , 曹某在2013年至2014年3月领到了加班工资 , 故公司还需给付其2010年8月至2012年12月的加班工资 。 在此期间 , 2010年9月至2011年12月休息日加班62天 , 法定假日加班8天 , 因此休息日加班费计算为5501.61元 , 法定假日加班费计算为1419.77元;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休息日加班39天 , 法定假日加班1天 , 因此休息日加班费计算为3931.38元 , 法定假日加班费计算为201.61元 。 关于曹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13600元 , 因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安排曹某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 即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 , 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 , 但实际上曹某长期加班且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 , 这是曹某离职的主要原因 , 故公司应按照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 4年合计9980元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依照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因此 ,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 , 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 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

据此 ,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一次性给付曹某2010年9月至2012年12月休息日加班费9432.99元;给付2010年9月至2012年12月法定假日加班费1621.38元;给付经济补偿金99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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