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烫里加“头痛粉” 巴东一夜市经营业主一审获刑

麻辣烫里加“头痛粉” 巴东一夜市经营业主一审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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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 , 巴东县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巴东夜市经营业主李某铺涉食品安全领域犯罪一案公开宣判 。 李某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被巴东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 追缴李某铺违法所得人民12358元上缴国库 。 判令由李某铺赔偿人民币123580元付至

巴东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并通过县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

为吸引顾客 , 麻辣烫底料中加“头痛粉”

2018年6月21日至8月26日 , 李某铺在经营夜市期间 , 为吸引顾客 , 增加收入 , 多次从某药房购买药品阿咖酚散(俗称“头痛粉”) , 将其掺入店

内麻辣烫底料中供顾客食用 。 上述期间 , 李某铺销售麻辣烫共计人民币12358元 。

2018年8月26日晚 , 接群众举报后 , 巴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巴东县公安局联合对李某铺经营的夜市进行检查 , 现场查获尚未使用的阿咖酚散

274小袋、已使用的阿咖酚散小袋包装纸15个 , 并对该店使用的卤料、店内顾客正在食用的麻辣烫锅底进行取样 。

经检测公司检验 , 上述供顾客食用的麻辣烫底料中含有阿司匹林、对乙酰氨基酚等药品成分 。 后经专家鉴定并作出认定 , 在食品中添加阿咖酚散

,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有毒有害 , 长期食用 ,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 。

麻辣烫里加“头痛粉” 巴东一夜市经营业主一审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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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

李某铺为谋取利益 ,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 , 其行为构成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李某铺的行为同时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 , 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 , 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

李某铺在未被采取讯问、强制措施 , 行政机关对其调查时 , 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系自首 , 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李某铺当庭自愿认罪 , 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12358元 , 交纳赔偿款及罚金 , 有悔罪表现 , 可依法从轻处罚 。

据此 , 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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