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跟妈妈穿马路被撞骨折 交警:双方各负5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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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 , 市民王先生向华商报反映 , 今年4月6日 , 他遇到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名5岁女童骨折 , 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 对于这样的事故认定 , 他并不认同 。

王先生说 , 事发时他在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 , 一名女子带着小孩横穿马路 , 当时他已经注意到两人 , 便打方向试图从两人身后经过 , 就在车即将从两人身后经过的时候 , 没想到小孩突然返回 , 撞到车的后保险杠导致骨折 。 事后 , 他将受伤女童送到了医院 , 原本他以为这起事故并非他的责任 , 没想到会被判承担50%的责任 。

对于王先生所说撞击位置在车的后方 , 司法鉴定书证实了撞击位置在左后方 。

根据事故认定书显示 , 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发生经过为:2019年4月6日晚8时20分 , 王某某驾驶轿车沿府东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 , 适逢范某某带领5岁女童沿府东一路由西向东横过道路步行至此 。 在女童后退过程中 , 王先生的车与女童发生碰撞 , 造成女童受伤的交通事故 ,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将车移动 , 至无事故现场 。

根据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 交警部门认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范某某带领女童横过机动车道 , 未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 , 在车辆临近时折返是造成事故的另一个原因 。

交警部门认为 , 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 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 另外 , 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 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 , 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 , 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警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 , 应当标明位置 。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 因此 , 王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

而受伤女童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 , 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 , 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 , 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 , 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 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中途倒退、折返 。 因此 , 女童监护人范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

事故认定下达后 , 王先生提出复议 , 要求撤销该事故认定书 。 他认为 , 事故发生后 , 他驾车送伤者去医院才导致无事故现场 。 另外 , 事故发生时他在规定车道行驶且没有超速 , 没有违反相关法规 , 而事故形成的原因是范某某带领女童横穿机动车道 , 在车辆经过时折返才造成交通事故 。 因此 , 范某某和女童应付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

最终 , 西安交警支队复核认定 , 该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 , 决定予以维持 。

目前 , 女童家属已经起诉了王先生 , 案件将在7月初开庭审理 。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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