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将房产过户给母亲 被债主告上法庭 法院这么判...

  因在结婚期间对外借款70万元 , 李志强和蒋凝玉夫妇被法院判决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2019年1月 , 债主牛红军发现 , 在两人离婚后 , 蒋凝玉以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64万余元的房屋 , 随后 , 又将该房产变更登记在其母姜奇芳名下 。

  牛红军认为 , 蒋凝玉在明知其身负大额债务的情况下 , 还将财产无偿转让给姜奇芳 , 严重损害了其利益 , 遂起诉至邛崃市人民法院 , 认为该无偿转让行为应予撤销 。

  但蒋凝玉表示 , 自己买房的首付款是从母亲处借得 , 月供也是由其母承担 , 不属于无偿转让 。 近日 ,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采访人员从邛崃市人民法院获悉 , 最终法院认为蒋凝玉变更备案至第三人 , 不是无偿转让 , 驳回了牛红军的诉讼请求 。

  邛崃法院经审理查明 , 2014年6月12日 , 蒋凝玉购买位于邛崃市滨河路的一套总价为647460元的房屋 , 以贷款方式付款 。 当日 , 姜奇芳通过自己的银行卡转出34万至成都泰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 。 2016年2月22日 , 蒋凝玉向邛崃市房管局提出《更名申请》 。 一年后 , 姜奇芳向他人借款20万元提前偿还按揭款 。 2017年7月19日 , 姜奇芳办理了该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 。

  邛崃法院认为 , 债权人认为债务人有放弃到期债务、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 债权人均有权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因此对被告是否无偿转让进行审查 。

  首先 , 蒋凝玉在购买该案涉房屋时 , 向母亲借款34万元 。 后被告为偿还借款与母亲达成协议 , 被告将该房屋出售给母亲 , 由母亲向他人借款结清剩余贷款 , 出售房屋的款项冲抵债务 , 因此 , 该出售房屋冲抵债务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转让 。 其次 ,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牛红军申请执行李志强、蒋凝玉一案中 , 冻结了李志强、蒋凝玉工程款711400元和名下汽车 , 但该财产现未处置 , 因此不能证明债权人已遭受损害 。

  据此 , 法院认定蒋凝玉变更备案至第三人 , 不是无偿转让 , 遂驳回牛红军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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