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出生第一天就帮忙带孙女 奶奶索要“带孙费”获法院支持

  从冯睿出生的第一天 , 奶奶便成为了她的实际抚养人 , 而父母都忙于工作 , 对她疏于照看 。 没想到在冯睿即将成年时 , 奶奶竟然起诉到法院 , 要求儿子儿媳支付16年来的抚养费28.8万元 。 法院综合考虑老人照顾孙女的时间、精力和开销 , 最终酌定孩子父母应支付老人10万元的“带孙费” 。

  法官表示 , 祖父母没有抚养孙辈的法定义务 , 如果父母拒绝抚养 , 祖父母的照料行为便构成无因管理 , 可以要求孩子父母支付相应抚养费 。 但这要与短期、临时的互助行为进行区分 , 普通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帮助行为 , 不应作为主张相关费用的依据 。

  

孩子出生第一天就帮忙带孙女 奶奶索要“带孙费”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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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插图 王金辉

   故事:孩子出生第一天她就帮忙带孙女

  2002年 , 冯大军和王璐终于迎来了爱情的结晶 , 55岁的彭慧兰也总算是抱上了孙女 。 对这个新来到家中的成员 , 彭慧兰喜爱得不得了 , 孙女出生的第一天晚上 , 便是奶奶陪她入眠 。

  可没想到 , 帮着儿子、儿媳照顾孙女的生活 , 彭慧兰一过就是16年 。

  由于小两口的工作性质比较特殊 , 经常需要倒班 , 在冯睿出生后 , 和冯大军一同居住的父母就自然承担起了照料孙女的工作 。 虽然儿子、儿媳口头上对彭慧兰感激不已 , 但平日却都忙于工作 , 把老人的付出视作理所当然 。

  2012年 , 冯大军、王璐不再跟父母一起居住 , 却把孩子留给了父母照料 , 而且并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 , 一切都是由彭慧兰和老伴自掏腰包 。

  直到2017年6月 , 彭慧兰的老伴病重 , 她无力再照顾孙女 , 才让儿子、儿媳将孙女接走照顾 。 过了一年多 , 儿子儿媳选择了诉讼离婚 , 而法官在调解过程中 , 尚未成年的冯睿表示希望跟着母亲生活 。

  看到孙女坚定地选择了儿媳 , 彭慧兰的心凉了 。 而出乎所有人意料的是 , 彭慧兰的选择竟是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起诉状 。

   起诉:称儿子儿媳不尽责应付抚养费28万

  彭慧兰认为 , 儿子、儿媳在孙女出生后就将孩子交给她抚养和照顾 , 16年来没有支付过任何费用 , 并认为由奶奶抚养孙女是理所当然的事 。 在抚养孙女的过程中 , 彭慧兰代替儿子、儿媳履行了抚养义务 , 构成了无因管理 , 故请求法院要求两人支付孙女从小到大所花费的抚养费共计28.8万元 。

  起初接到案件时 , 本案主审法官 , 丰台法院民二庭文军丽法官对彭慧兰的做法多有不解 。 现实中 , 家中由老人帮忙照顾孙辈的情况并不少见 , 真的因此跟儿女翻脸的案件 , 她还是第一次遇到 。

  而彭慧兰递交的证据更是细碎得让人吃惊 , 大到孩子的学费、培训费 , 小到一顿麦当劳的发票 , 十几年来所有她能找到的票据 , 都被带到了法庭之上 。

  对于老人的付出 , 冯大军和王璐都表示认可 , 但王璐并不认为她对孩子撒手不管 。

  孩子出生后近10年里 , 小两口都与老人一起居住 。 王璐表示 , 老人只是在他们上班不在家时帮忙照顾孩子 , 下班后她依然承担了抚养义务 , 在搬离了老人家中后 , 她每月也支付了1000元的抚养费 。 但对此 , 王璐并不能提交任何证据 。

   释法1:祖父母没有带孙义务

  文军丽法官表示 , 根据法律规定 ,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 这一法定义务的主体首先是父母 。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 , 才会对未成年的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

  “从我们的民俗出发 , 特别是在小夫妻都要工作的情况下 , 祖父母帮忙照顾孙辈是比较常见的情况 , 但法律上并没有强制的义务 。 ”文军丽法官说 , 法律没有规定隔代人之间的抚养关系 , 在这种情况下 , 老人的出发点其实是在帮助自己的儿女做事情 , 而并非是在祖孙之间又建立起抚养关系 。

  而彭慧兰的经历则更加极端一些 , 通常来说 , 虽然小两口可能因为工作繁忙等原因确实需要老人帮忙 , 但不会完全将孩子交给老人独力照顾 。 而彭慧兰在2012年儿子、儿媳搬离家中后 , 和老伴一起承担起了养育孙女的任务 , 这对于老人来说 , 确实是不小的负担 。

  在王璐写给彭慧兰的两封道歉信中 , 她也清楚自己的行为给公婆造成了负担 , 并对婆婆帮忙照顾孩子的行为反复表示了愧疚和感谢 , “要是没有您二老给我们看孩子 , 我和冯大军也不会踏踏实实上班 , 您为了孩子、为了这个价付出了很多很多” 。

  释法2:长期带孙构成无因管理

  根据法律规定 ,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 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 而进行管理的行为 。 无因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受到的实际损失 。

  “她这种情况 , 已经不是普通的家庭帮忙 , 相当于是又养了一个亲生孩子 。 ”文军丽法官说 , 彭慧兰担起的责任 , 已经超出了祖辈正常的帮助范畴 。

  在冯睿的父母并没有涉及刑事犯罪或有遗弃行为的情况下 , 彭慧兰是无法获得孙女法定的抚养权的 。 但她付出的所有精力和金钱则可以视为形成了抚养费用的债权 , 可以向儿子、儿媳主张 。

  不过 , 文军丽法官也强调 , 如果祖辈是短期、临时的帮忙 , 则应该视为法律上的好意施惠关系 。 从社会道德的角度 , 这种情况还是应当予以提倡 , 据此主张相应费用是不合适的 。

   释法3:抚养费用需要综合判断

  这对不尽责的父母究竟应该支付多少抚养费用?文军丽法官表示 , 这是本案在判决结果中的难点 。 因为案件涉及家事纠纷 , 而家庭生活通常是封闭的 , 对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费用往来 , 不能依照商业交易的证据标准进行要求 , 否则便是对诉讼各方的过高苛责 。

  “我们不能要求家人之间还时时刻刻互相计较 , 所有的交易票据都能全部保留 , 这对家庭的和睦是一种损害 。 ”文军丽法官说 , 在本案中 , 彭慧兰已经尽力寻找了相关票据 , 但由于案件时间跨度过长 , 因此 , 彭慧兰只要证明她确实尽到了善意、长期的无因管理 , 法院就应该根据查明的事实进行裁判 , 而不是以证据不足为由 , 回避对案件的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 夫妻离婚的 , 抚育费一般按月收入的20%至30%比例给付 。 参考这一规定 , 文军丽法官以相应年份北京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标准 , 计算出每年夫妻双方应该给付冯睿的抚养费为2万余元 。

  对于冯睿曾经参加过的一些兴趣班、辅导班开销 , 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如果是善意合理、出于孩子正常学习需要的课程 , 应当予以支持 。 而若学习费用过于高昂 , 或者是祖辈出于爱护晚辈而支出的旅游、夏令营等费用 , 则不能看作是合理的管理费用 。

   判决:酌定费用10万元双方均未上诉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 ,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 , 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 虽然冯大军、王璐已经离婚 , 但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 应当共同偿还 。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 , 冯睿在出生后长期由彭慧兰抚养 , 冯大军、王璐作为受益人 , 应当共同偿还彭慧兰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 但因原被告于2002年至2012年期间为共同生活 , 考虑到我国社会传统家庭生活伦理等情节 , 故认定在此期间 , 冯大军和王璐尽到了提供抚养费的义务 。

  而2012年以后至两被告离婚期间 , 现有证据均不能证明两被告向彭慧兰支付了抚养费用 , 故法院认定 , 冯大军、王璐应支付该阶段的抚养费 。 法院综合抚育孩子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彭慧兰所提交的票据 , 酌定未付抚养费的金额为10万元 。

  案件判决后 , 各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上诉 , 截至目前 , 彭慧兰也并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其实老人更多的是为了一个理儿 , 这个钱到底是该谁来出 , 而不是真的为了要这些花销 。 ”文军丽法官说 , 对于家庭纠纷案件 , 不能一味死扣法条规定 , 只有尝试融进这个家庭的感情之中 , 才能更好地处理好情理和法理的交织 。 (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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