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官网:养老保险能否补缴?| 劳动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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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先生:我有一位女亲戚接近50岁 , 家庭条件不太好 , 其他亲戚想帮她向前补缴养老保险 , 让她达到退休年龄就退休 , 能提前得到一份保障 。 想了解能否补缴养老保险?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答复:

您了解的应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事项 。 目前 , 这两种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是这样的: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一政策 , 其补缴政策由国家统一规定 。 为确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 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 《社会保险法》对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以及补缴政策都进行了明确 。 其中 , 《社会保险法》第10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 , 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即 ,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其劳动关系续存期间 ,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是自愿参保 。 《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 并自欠缴之日起 , 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即 , 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形应当是职工与用人单位续存劳动关系期间应当参保缴费而未参保缴费的时间 , 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是自愿参保 , 其未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不属于可以补缴的情形 。

同时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 对符合国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 应按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滞纳金 。

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事项均严格按照上述政策规定执行 。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规定:“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 , 可以延长缴费至15年” , 根据这一规定 , 城乡居保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以延长缴费 , 不能向前补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提出 , 于2018年至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 要完善并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等政策 , 确保60周岁以上超龄未参保老年居民能以补缴社保费等方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 。

下一步 , 我省将制定落实具体的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 符合规定超龄人员将可按规定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 。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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