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驶共享汽车撞伤人 保险公司拒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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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尚先生驾驶共享汽车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但因车辆登记为非营运车辆,保险公司称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车辆风险增加,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剩余分项限额内赔偿,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
非营运小客车层层转租用于分时租赁
2017年5月21日,尚先生驾驶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途歌公司)的共享汽车将刘先生撞伤,经鉴定刘先生为十级伤残。交管部门认定,尚先生负主要责任,刘先生为次要责任。事故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北京电信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电信发展公司),事发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平安深圳公司)投保。于是刘先生将电信发展公司、途歌公司、北京清玲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简称清玲雪公司)、平安深圳公司共同诉至法院索赔17万余元。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中,事发时车辆登记类型为小型普通客车,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登记所有人为电信发展公司。据电信公司的答辩词,涉案车辆租给清玲雪公司使用,清玲雪又租给途歌公司用于分时租赁。
一审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成了辩论焦点。尚先生认为,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途歌公司表示,事故车辆已在平安深圳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代理称途歌公司投保时交了公司营业执照,载明分时租赁业务,保险公司应系明知。平安深圳公司则称,事故车辆在该司投保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被保险人将非营运车辆用于租赁,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车辆风险增加,未通知保险公司,该司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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