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办:网络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应安全评估( 三 )
第一条 为保障数据跨境流动中的个人信息安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网络运营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的个人信息(以下称个人信息出境) , 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安全评估 。 经安全评估认定个人信息出境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 , 或者难以有效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 , 不得出境 。
国家关于个人信息出境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三条 个人信息出境前 , 网络运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申报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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