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过亿的富豪丈夫想争孩子的抚养权,却输给了当教师的妻子

  资产过亿的富豪丈夫想争孩子的抚养权 , 却输给了当教师的妻子;父母争执不下时 , 7岁孩子的一句话决定了自己跟谁过;父亲藏起孩子想赢得主动权 , 却因此丧失了抚养权……西城法院近日对近年来审理的200余起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诉讼进行梳理 , 以案释法解读子女抚养权的审判原则 , 并呼吁遇到情感变故的夫妻理性协商处理 , 将婚姻破裂给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 。

  案例1 富豪丈夫输给教师妻子

  有的人觉得 , 抚养能力、抚养条件那不就是钱嘛?父母双方谁更有钱 , 能给孩子更好的生活 , 法院就会判孩子跟着谁 。 但事实上 , 经济条件固然重要 , 却并不是决定性因素 。

  从名校的计算机软件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的赵先生自己创办了一家手机软件公司 。 经过几年打拼 , 赵先生终于事业有成 , 身家过亿 。 妻子刘女士与赵先生是大学同学 , 毕业后就进入一所公立小学当老师 。

  二人婚后不久便生了一个女儿 。 不过 , 赵先生平时工作繁忙 , 经常出差 , 虽在经济上让女儿过上了最好的生活 , 但很少能具体照顾女儿的生活起居 , 对女儿也甚少陪伴 。 而刘女士的工作时间较为固定 , 强度也不算大 , 又有寒暑假 , 平日里都是刘女士陪伴在女儿身边 。

  转眼间女儿8岁了 , 夫妻俩却因为长期聚少离多导致感情破裂 。 刘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 , 并要求由自己抚养女儿 。 赵先生同意离婚 , 但在女儿的抚养问题上寸步不让 , 并称自己的收入、学历都高于刘女士 , 能够给予女儿更好的生活 。

  但他也承认平时工作出差较多 , 非常繁忙 , 很少陪伴女儿 。 在孩子的生活和成长中一直是刘女士在悉心照顾 , 并且刘女士的工资收入水平加上赵先生承担的抚养费也足以保障孩子的生活水平不至于存在过于巨大的落差 , 因此法院最终还是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刘女士 。

  ■法官释法

  争夺抚养权钱不是万能的

  西城法院民二庭杨桂林法官介绍 , 夫妻双方都想要孩子抚养权的情况下 , 在两周岁以内处于哺乳期的孩子通常以归母亲抚养为原则 , 有特殊原因无法随母亲生活的例外 。 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权归属则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这个核心原则出发 , 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处理 。

  杨桂林法官介绍 , 由于社会职能和家庭分工的差异 , 我国社会家庭中许多父亲的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要优于母亲 , 经常会出现男方以收入、学历、户籍、入学等抚养能力和条件优于女方为由来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案例,甚至提交大量的证据证明自己在物质条件上的优势 。 这种思维方式其实并不符合子女抚养权归属判定的基本原则 , 即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原则 。

  “物质条件的对比只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一个外在量化条件 , 但物质对比不是绝对的 。 一些非物质的抚养能力和条件 , 比如陪伴时间、父母的帮助 , 都是综合对比的因素 。 ”杨桂林法官说 。

  案例2 藏匿孩子反而丧失了抚养权

  石先生的儿子3岁时 , 妻子孟女士怀疑丈夫婚内出轨 , 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 在法庭上 , 石先生希望法庭再给他一次机会 , 不要拆散这个家 。 法庭出于挽回双方感情的目的 , 又鉴于孟女士第一次起诉且没有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石先生出轨 , 因此判决驳回了孟女士的诉求 。

  判决后 , 石先生却突然将孩子带走 , 说是带回老家让爷爷奶奶照顾 。 孟女士每次要看孩子 , 石先生总以工作忙为由推脱 。 眼看儿子已经到了该上幼儿园的年龄 , 而孟女士作为母亲 , 却连孩子的面都见不着 。

  孟女士看出丈夫并不是真心想挽回夫妻感情 , 于是半年后再次起诉离婚 。 在法庭上 , 孟女士痛斥丈夫藏匿孩子 , 让他们母子分离 , 要求法院将儿子的抚养权判给自己 。

  石先生则表示 , 孩子一直在北京由自己和自己的父母照顾 , 已经构成随自己生活时间较长 , 不宜再改变子女生活环境 , 因此要求儿子归自己直接抚养 。 最终 , 石先生把孩子藏了半年也无济于事 , 反而丢了抚养权 , 法院判决孟女士取得孩子抚养权 。

  ■法官释法

  损害孩子利益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 , 父母双方都要抚养权的 , 法院在判定抚养权归属时 , 还有一个优先考虑的因素是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是否明显不利 。 有些父母了解到这样的审判原则后 , 就想钻空子 。 比如在准备离婚前将子女带回老家或隐匿起来 , 拒绝另外一方看望 , 造成子女随自己生活较长的事实 , 想在日后争夺抚养权时获得先机 。 但在审判实践中 , 这种做法可谓搬石头砸自己的脚 。

  杨桂林法官表示 , 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的事实虽然是一方取得抚养权的优先考虑因素 , 但应当是非人为因素形成的客观事实 。 而且即便形成事实 , 也不是决定因素 。 恶意隐匿子女造成子女随一方生活的事实 , 不顾子女的身心健康 , 既损害子女的利益也侵害了对方的监护和探望权益 。

  杨法官说 , 子女抚养权的判定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基本原则 , 石先生故意将孩子隐匿、拒绝母亲看望 , 就是不对的 。 作为母亲 , 无论双方婚姻关系是否解除 , 都对孩子有法定的监护权和探望权 。 孩子年龄尚幼 , 母亲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 , 且孩子已近入园年龄 , 石先生将孩子隐匿、导致孩子无法在户籍所在地上幼儿园的行为 , 明显不利于孩子的教育和身心健康 。 子女年龄尚小 , 改变生活环境与母亲一起生活 , 不仅不会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 而且孩子在母亲照料下 , 在户口所在地上幼儿园 , 是更符合孩子利益的选择 。

  案例3 孩子一句话决定跟谁过

  肖先生因与妻子王女士经常争吵 , 婚姻关系实在无法维持 , 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 他认为 , 自己作为父亲 , 更适合抚养儿子 , 要求法院将抚养权判给自己 。 王女士同意离婚 , 但在儿子的抚养权问题上态度十分坚决 , 就要自己养 。

  双方围绕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都提交了大量证据 , 以证明自己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 。 法庭经审理后发现 , 双方的工作强度、经济收入相当 , 平时孩子跟着双方一起生活 , 并没有让老人带孩子 , 也没有哪一方明显不利于抚养的情形 。 这该怎么判呢?

  考虑到孩子已经年满7岁 , 上了小学 , 法庭便对孩子进行单独询问 。 孩子告诉法官 , 自己平时更喜欢和爸爸一起玩 , 因为爸爸脾气好 , 性格好 。 而妈妈对自己要求过于严苛 , 动不动发脾气就拿他出气 。 孩子明确表示:“如果爸爸妈妈确定要分开 , 我今后想跟着爸爸过 。 ”

  法院最终尊重了孩子的意愿 , 将抚养权判归肖先生所有 。

  ■法官释法

  年满6岁就可以征求孩子意见

  法官表示 , 未成年人虽然可能对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欠缺认知能力 , 但对于父母离婚后想与父亲或者母亲生活 , 如果子女已经具备了相当的年龄和心智条件是可以做出选择的 。 在子女真实、自愿地表达自己意愿时 , 这种意愿可以作为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重要考量因素 。

  那么 , 如何判断子女对抚养权归属可以发表自己的独立意见呢?法官说 , 子女的年龄是重要考量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在审理婚姻纠纷案件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 《意见》第6条规定 , 对于年满六周岁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 , 人民法院处理抚养问题时 , 也可以根据案情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 在双方抚养条件和能力相当时 , 法院也可以把单独询问子女关于随谁生活的意见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 。 因为这个年龄阶段的子女在独立、自愿发表意见的前提下 , 完全能够认知父母的离异和发表自己想随谁生活的意愿 。

  法官呼吁

  夫妻理性分手 善待孩子

  在涉子女抚养问题离婚纠纷案件的审理中 , 法官认为 , 要化解上面这些审理难点 , 关键还是要靠夫妻双方的努力和责任承担 。

  法官建议,夫妻双方加强沟通化解矛盾 , 努力给孩子创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 。 当决定离婚时 , 理性协商 , 选择和平的分手方式 , 避免影响到对子女的情感 , 危害子女的切身利益 。 在离婚后保持对子女的关爱 , 保障孩子的抚养费用和未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 , 帮助孩子适应生活健康成长 。 本报采访人员 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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