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院集中公开宣判6起非法集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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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5日上午 , 河北省承德、唐山、邯郸、保定等地法院公开宣判了6起非法集资刑事案件 , 12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承德市双桥区帅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 被告人帅某和高某(在逃)在承德市双桥区租赁场地招募员工 , 组建山西形数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 隐瞒山西形数公司厂房设备均已被法院查封 , 没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 虚构山西形数公司生产经营需大量资金周转 , 以高息为诱饵吸引公众向其投资 , 共向224名投资人吸收资金600万元 , 约定利息72.68万元 , 实际仅支付利息79850元 , 其余资金并未用于生产经营也无力偿还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认为 , 被告人帅某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 ,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 ,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 所吸收的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 致使不能返还 , 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 , 认定被告人帅某犯集资诈骗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 并处罚金5万元 。 帮助集资的分公司员工张某等5人 , 均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馆陶县史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 被告人史某以给付高息为诱饵 , 通过向熟人介绍等方式 , 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5913800元 , 后将资金存入河北邯郸勤丰木业有限公司、馆陶县中冀贸易有限公司、馆陶县美乐蔬菜种植互助专业合作社 , 从中赚取利息差 。 至案发共退还1516200元 , 剩余4397600元未能退还 。 馆陶县人民法院认为 , 被告人史某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 , 允诺给予高额利息 , 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 , 数额巨大 ,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被告人史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 自愿认罪 , 依法从轻处罚 。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 , 认定被告人史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 并处罚金5万元 。

  唐山市古冶区张某、段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 张某是古冶区海博惠超市的经营者 , 承担店长责任 。 张某等人向社会宣传加入海博惠会员能得到巨额返款 , 还可以免费领取礼品、免费旅游等 , 向社会吸收资金共计5526506.67元 , 返款1679448.44元 , 给集资群众造成损失3847058.23元 。 其中 , 被告人段某作为海博惠超市员工 , 推荐了48人共吸收资金2354180元 , 已返还753785元 , 给集资群众造成损失1600395元 。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认为 , 被告人张某、段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 ,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 数额巨大 , 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 , 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 , 依法从轻处罚 。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 , 认定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并处罚金5万元 。

  另三起案件分别是蠡县尹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磁县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唐山市路北区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 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 , 下一步 , 河北法院将继续保持对非法集资犯罪的高压态势 , 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 继续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 , 对集资数额特别巨大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被告人 , 以及将非法集资款肆意挥霍或转移 , 拒不退赔的被告人 , 依法从严惩处 , 绝不手软 。 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对判决前将非法集资款主动退赔或家属积极代为退赔的被告人 , 以及只是单位的一般员工 , 积极配合调查 , 积极退还违法所得的被告人 , 依法从宽处罚 。 加强法治宣传 , 促进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 。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 主动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 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 形成打击合力 。 (采访人员 史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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