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万个废桶处理不当 公司及厂长受审
时间:2019年3月26日
地点: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案由: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案情:某某科南京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沾染有甲醛、甲醇等危险化学品的废原料桶交由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某特公司清洗 , 造成环境污染 , 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
案情回放
2006年11月8日 , 被告单位某某科公司注册成立 , 主要从事水处理剂、造纸用高科技化学品、油田助剂、石油添加剂及相关化学品的生产销售 , 公司下设生产、采购、物流、SHE等部门 , 分工负责各生产经营环节 。 由于经营使用的原材料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 , 该公司先后进行了三次环境影响评价 。
由于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沾染有危险化学品的废原料桶长期堆放在工厂内 , 影响生产 , 2009年该公司与不具备清洗资质的某特公司签订合同 , 交由某特公司清洗 , 某特公司简单清洗后将清洗产生的废物通过预先埋设的暗管排入外环境 , 导致环境污染 。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 要求依法追究某某科公司、公司前任厂长张某(公司第一任厂长)、李某(公司第二任厂长)、王某(公司现任SHE负责人)相应的刑事责任 。 同时 , 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 ,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要求某某科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庭审现场
2019年3月26日上午10时 , 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庭审 , 法庭审理过程中 , 该案承办法官总结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 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 , 分别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
公司环评报告书未将废原料桶列为危险废物
某某科公司出具的环评报告 , 第一份定稿于2006年制定 , 后两份分别于2011年、2014年制定 , 均未对新增的固体废物做出评价 。
公诉机关指控 , 作为公司SHE主管 , 王某未依法将某某科公司产生的装盛有危化品原料的废原料桶作为危险废物向环保部门申报 , 且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并未查验某特公司有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在上述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时也不按照要求填报《危险废物转移单》 , 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 , 对于某某科公司委托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不报告 , 使得某某科公司产生的大量危险废物长期脱离监管 , 严重污染环境 。 被告人王某作为对污染环境行为负有管理职责的负责人 , 应当作为单位犯罪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 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人王某辩称 , 他2008年4月入职以来 , 任公司工艺工程师 , 2011年底转岗后任SHE专员 , 负责公司环评监测工作 , 只是一个没有决定权的普通职工 。 2018年7月开始任SHE主管 , 负责监管废水、废气、固废的处理 。 他担任主管之前 , 公司与不具备危废处置资质的某特公司签订清洗废原料桶合同时 , 自己并不在场 , 公司对废物处置的流程中 , 不包含对废原料桶的处置流程 , 且最新的环评报告中未规定残留污染物的废原料桶为固废 , 故不应就该项流程导致的环境污染承担责任 。
危险废物的数量如何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 , 某某科公司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 , 产生的装有危险化学品原料甲醇、甲醛、醋酸、变性乙醇、环己胺、二甲苯的废原料桶均属于危险废物 。
公诉机关调取了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某某科公司全球采购系统中所有化工原材料的到货记录 。 该记录中详细的记载了货物供应商名称、货物中文名称、包装规格、包装数、到场日期、包装形式 。
同时 , 公诉人依照各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长短 , 认定被告单位某某科公司、被告人王某的涉案危险废原料桶数为5074个 , 被告人张某的涉案危险废原料桶数为3805个 , 被告人李某的涉案废原料桶数为783个 。
辩护方认为 , 关于废原料桶数量方面 , 2016年以后 , 公司选择与具有清洗资质的某某斯公司签订合同 , 而由该公司拖走清洗的废原料桶里也包含之前的公司供货的桶 , 因此桶的数量应当扣减该部分的数量 。
张某辩护人称 , 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 , 对起诉书中废原料桶的数量和认定时间点上有异议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 在计算废原料桶的数量和重量上 , 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出发 , 应该从2013年7月至张某离开某某科公司这个时间段开始计算 。
公益诉讼损害赔偿的认定
公益诉讼起诉人表示 ,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20日期间 , 某某科公司将9276余只沾染有甲醛、甲醇等危险化学品的废原料桶交由不具备危废处置资质的某特公司处置 , 某特公司在清洗废原料桶过程中直接将未处理的废液排入外环境 , 致环境污染 。
2019年1月 , 专业鉴定机构出具了《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 , 该报告通过给定的危险废原料桶的数量计算出清洗所产生的废水量 , 进而计算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 , 某某科公司实施的污染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以评估报告的数据为依据 。
单位诉讼代表人称 , 由于距事发时间比较长 , 受污染外环境现场已不存在 , 是否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有待于证实 , 同时《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以虚拟治理成本的方法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据不够客观公正 , 因此被告单位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指控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部分不予认可 。
经过了10个小时的庭审 , 由于双方就公益诉讼赔偿部分不能达成一致 , 公益诉讼起诉人不同意调解 , 法官宣布休庭 , 对双方争议焦点合议庭进行合议 , 该案将择日宣判 。 (孙艳艳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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