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刷流量案”是堂生动法治课
本案的判决为互联网领域的价值引导和规则树立开了一个好头 , 给通过非法方式或技术手段提高网上浏览量等违法行为敲响了警钟 。
6月3日 , 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法向“暗刷流量”案当事人双方送达判决书 。 同时 , 北京互联网法院也收到了本案双方当事人主动缴纳的非法获利款 。
本案中 , 被告许某通过向原告常某某购买网络暗刷服务提高点击量的方式 , 假借虚假流量误导网络游戏玩家 , 15天刷出2700万点击量 , 被告未按照合同向原告支付服务费 , 故被诉至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 认定涉案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违背公序良俗 , 属“绝对无效” 。
真实的流量能体现用户对网络产品的使用情况 , 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网络产品的用户数量和受欢迎程度 , 成为判断网络产品的市场价值、市场影响力乃至市场潜能等的重要因素 , “流量”被认为是附带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 。 本案中 , 涉案人通过JS“暗刷流量”不仅是一种作弊行为 , 严格意义上来说 , 是为了追求不当利益而进行的一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 “暗刷流量”不仅扰乱了网络销售的正常秩序 , 而且混淆了民众的视听 , 污染了数据的真实性 , 也容易使一些商家忽视商品质量 。
因此 , “暗刷流量”扰乱了公平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 , 容易造成网络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 , 是一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 必须加以遏制 。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这种“暗刷流量”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 判决涉案合同无效 , 并没收涉案人员的非法所得是应该的 。 本案的判决为互联网领域的价值引导和规则树立开了一个好头 , 是一个很好的判例 , 从法律的层面上给互联网领域通过非法方式或技术手段提高网上浏览量等违法行为敲响了警钟 。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 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作出的判决 , 是一堂有内容、有态度的法治公开课 。 这一判决 , 提醒一些买家或者卖家 , 出钱请人“暗刷流量”已经行不通了 , 对于被请“暗刷流量”的人来说 , 也必须从此案中吸取教训 , 如果为了一些经济利益 “暗刷流量” , 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 , 同时可能要在经济上付出惨重的代价 。 另外 , 也提醒有关部门要加强执法宣传力度 , 让公众知晓互联网领域技术应用的法律边界以及合法利益和不法行为的边界等;要对网络“暗刷流量”严格依法监管 , 维护网络的正常秩序 , 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 (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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