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受人雇佣灌装假飞天茅台 获刑一年半罚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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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男子付某 , 受他人雇佣灌装飞天茅台等假冒白酒 , 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 。 日前 , 法院二审以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 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付某今年27岁 , 是湖北省人 , 初中文化 。 一审法院认定 , 2018年7月至8月22日间 , 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 在北京某区一出租房屋内 , 受他人雇佣灌装飞天茅台等假冒白酒 。 现场起获53度茅台酒包装盒1500个、茅台酒手提袋900个、53度茅台王子酒3瓶、无标签空酒瓶3810个、茅台酒包装箱390个、茅台酒瓶盖若干、茅台标签4800个、压盖机2台、灌装机1台、钉箱机1台等物品 。 经核实 , 上述茅台酒包装材料系假冒品 , 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24万余元 。 付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 。

一审法院认为 , 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 情节特别严重 , 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 依法应予惩处 。 鉴于付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 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 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受他人雇佣参与实施犯罪 , 在整个犯罪活动的实行过程中 , 从犯意的产生、原材料的来源、侵权产品的去向、非法所得的分配等方面均不起主要作用 ,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 系从犯 。

法院一审以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 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一审宣判后 , 付某提出上诉 。 他认为 , 原判认定从现场起获的假冒包装材料的数量有误 , 部分不是在其住处扣押 , 进而导致认定非法经营的金额过高 , 量刑过重 。

二审法院经审理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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