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只售不租遭业主质疑 律师:违反立法精神

  伴随着车辆越来越多 , 停车难等问题也越发明显 。 最近 , 四川乐山一小区部分业主反映 , 小区地下停车位只售不租 , 质疑此举有点“霸道” 。 对此 , 该小区物业及小区销售热线工作人员均表示 , 目前车位只售不租 。 但开发公司相关负责人却表示 , 车位可租可售 , 只售不租的说法 , 或系销售人员为了拿提成 。

  律师认为 , “只售不租”违反立法精神 , 等于变相剥夺业主使用停车位的权利 。

  业主:小区地下车位只售不租为哪般?

  浪琴湾小区位于四川乐山城北 。 5年前 , 刘先生购买了浪琴湾的一套房子 。 “虽然没在城中心 , 但是自己有车 , 还是比较方便 。 ”刘先生说 , 交房后他迅速进行了装修 , 因为当时小区周边停车的地方也不少 , 就没有考虑买车位的事 。

  不过 , 随着周边很多小区入住率增高 , 外围的停车位也越来越紧张 , 有时车辆随意停放 , 还要被开罚单 。 对于刘先生来说 , 到底是买车位还是租车位 , 他也纠结了很久 , 最终还是决定先租车位 , “我去物业服务中心租了开发商的车位 , 每个月300元 。 ”

  今年春节后 , 刘先生却突然得知 , 车位不续租了——开发商的车位只售不租 , 标准车位每个8.5万元 。 刘先生说 , “开发商在没卖的车位上都安装了地锁 , 既不能月租 , 也不能按次或按时停车 。 ”

  刘先生说 , 小区外面经常找不到车位 , 而小区地下车位却空出一大片 , 既然地下车位是小区的重要配套 , 为何不能把没卖的车位以一个比较合理的价格租给业主使用呢?

  在乐山当地论坛 , 关于小区车位“只售不租”的话题 , 也引发网友热议 。 有网友认为 , 车位产权是开发商的 , 是租是售当然可以自行决定;也有网友认为 , 车位是房子的配套设施 , 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 卖和租只是方式不同而已 。

  物业:现阶段只售不租

  开发商相关负责人:可租可售

  6月3日 , 采访人员在浪琴湾小区地下车库看到 , 确有不少空置车位 , 未售卖的车位均张贴了“可售”标识 , 地面安装有崭新的地锁 。 保安称 , 除了装卸货物等临时停车外 , 没有购买车位的车辆禁止进入地下车库 。

  据该小区物业相关负责人介绍 , 该小区有1300多户 , 地下车位560个 , 车位已经卖出去一大半了 。 此前开发商剩余的车位可售可租 , 租金每月300月 , 但是现阶段只能买 , 不能租 。 对于业主短时间进入车库停车搬运货物等 , 并不收费 。

  随后 , 采访人员以业主身份 , 咨询了该小区开发商的销售热线 , 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说 , 现在浪琴湾小区剩余地下车位约100多个 , 全部只售不租 , 其中 , 标准车位价格每个8.5万元 。 对于只售不租涉嫌变相强卖的质疑 , 对方称“你可以选择不买 。 ”

  3日下午 , 采访人员又辗转联系上浪琴湾小区的开发商相关负责人 , 对方十分肯定地答复说 , 浪琴湾小区地下车位均可售可租 。 那么为何销售人员和小区物业均称只售不租呢?他猜测说 , 可能是销售人员和物业为了卖车位拿提成 。

  采访人员在网上查询发现 , 小区车位只售不租 , 并非个例 。 不过 , 广州、山东等地已经出台了地方性规定 , 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停车需要 , 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进行拒绝 。

  律师:

  虽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 但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对此 , 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郭金福表示 , 根据《物权法》规定 , 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专有产权车位 , 属于开发商所有 。 开发商有权对其进行售卖或出租 。 从这点来说 , 产权车位是开发商的财产 , 想“租”还是想“售” , 的确由开发商说了算 。

  不过 , 郭金福认为 ,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设置的车位、车库 , 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 “有的业主可能经济条件不允许 , 有的业主可能觉得自己不需要买车位 , 开发商‘只售不租’ , 是变相剥夺业主使用停车位的权利 。 ”

  “停车位作为小区的一项重要配套设施 , 在建筑规划设计时 , 应达到强制性的规划指标 , 因此住宅小区内经规划建设的地下停车位 , 虽然产权属于开发商 , 也应当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 满足业主的需要 , 当然是以正常使用为目的 。 ”四川骥志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显庆认为 , 虽然法律没有对停车位“只售不租”是否违法做出明确规定 , 但这种做法显然限制了业主的正常、合理使用 , 也违背了《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中设定的“停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求”的立法精神 。

  马显庆认为 , 如果开发商只售不租 , 或者以远高于市场价格出租车位 , 也是不行的 , 都等于变相胁迫业主购买车位 。 他建议 , 如果业主对此有异议 , 最好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 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 (采访人员 顾爱刚)

  新闻链接

  近日 , 成都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 其中有“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公示的车(库)位租售方案租、售车(库)位 。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绝提供停车(库)位”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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