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骑电动自行车闯红灯撞汽车身亡 被定自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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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 , 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 如果导致了非机动车驾驶员重伤或死亡 , 机动车驾驶员不管有没有过错一定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 因为非机动车驾驶员是弱势群体 。 这是很多人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责任认定的看法 。
然而 , 北京青年报采访人员关注到 , 近期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分局交警大队对一起造成非机动车驾驶员死亡的交通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 , 认为机动车没有违法和不当行为 , 因此由非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 。 这样的事故责任认定 , 在嘉兴市还是第一例 。
男子开电动车闯红灯又超速 与机动车碰撞后死亡
4月22日中午11点34分左右 , 45岁的贵州籍男子冯某骑着电动自行车沿嘉海公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梅北路红绿灯路口时 , 直行信号灯为红灯 。 按照规定 , 冯某应该在路口处刹车等红灯变为绿灯后再向前直行 。 但是 , 冯某并未减速 , 一直快速朝前开去 。 而此时南北左转信号灯已经变为绿色 , 正在左转弯待转区内驾驶轻型厢式货车的李某启动了车子慢慢向左转弯 。 彼时 , 冯某的电动车摔倒 , 随后与厢式货车发生碰撞并被碾压 , 冯某受伤并于当日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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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交警部门通过技术手段我们对两位驾驶员的驾驶速度做了测试 , 结果显示 , 电动车当时的速度为30.8-36公里/小时 , 比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速高出了一倍 。 而厢式货车的速度为22-25公里/小时 , 在正常速度范围内行驶 。
电动车驾驶员承担事故和经济赔偿全责
通过现场勘查、当事人笔录、证人证言以及驾驶证、行驶证信息网上查询记录、车辆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等途径 , 秀洲交警大队经过研判 , 认定冯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 , 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 , 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 , 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 “之规定 , 是引起此事故的直接过错 , 拟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 在经济赔偿方面 , 由于电动车驾驶员全责 , 只能获得机动车交强险十分之一 , 即1.1万元的赔付 。
事故认定书目前已上报复核
嘉兴市秀洲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诸云冰说 , 2018年秀洲辖区共发生各类事故3.6万起 , 平均每天100起 , 其中涉及到的电动车事故较多 。 以往在此类事故中 , 为了照顾到电动车方 , 一般都判定机动车承担一定的责任 。 而这次作出这个事故认定 , 他们确实也承担了很大的压力 。 尽管开头很难 , 但是通过这样的案例 , 告诉交通参与者 , 骑电动车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 , 造成的代价和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 也只有这样 , 才能把电动自行车的违法高发势头压制下去 , 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
北青报采访人员了解到 , 目前这起事故的认定书已经上报嘉兴市交警支队进行复核 , 30日内将确定最终的认定结果 。
文/北京青年报采访人员 张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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