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职业打假为名 一恶势力团伙在多家超市勒索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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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匿、要挟、勒索……一恶势力团伙以“职业打假”为名 , 采用各种手段在多家超市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

5月31日上午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该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 对被告人陈某平、王某权、江某林、江某萍等4人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一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

金山法院经审理查明 , 近年来 , 被告人陈某平、王某权、江某林、江某萍伙同陈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均另处)等人为谋利 , 先后十余次至上海市、浙江省等超市进行所谓的“职业打假” 。

2018年2月初 , 被告人陈某平、王某权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 , 至金山区朱泾镇某超市 , 在未发现过期商品的情况下 , 以回家过年、承诺短期不再来“打假”等为由 , 向超市工作人员索要食用油、饼干等商品 , 合计价值共计人民币1000余元 。

2018年10月期间 , 被告人江某林至金山区朱泾镇某超市将几条临近保质期的无糖口香糖藏匿于保质期较长的口香糖中 , 2018年11月21日下午 , 被告人江某林、陈某平、王某权、江某萍经事先预谋 , 至金山区朱泾镇某超市 , 分次购买上述已经过期的三条口香糖后 , 向超市工作人员敲诈勒索钱款人民币2400元 。

2018年11月22日 , 被告人陈某平、王某权、江某林、江某萍以“职业打假”身份至金山区朱泾镇另一家超市进行“打假”时 , 因超市方报警而被公安机关抓获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国家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 。 但是 , 知假买假的假应当系由经营者的过错、过失等行为而造成 , 而非由所谓职业打假人员通过藏匿、夹带等行为刻意制造 , 更不能以职业打假人员身份强行索要经营者财物 , 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 , 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

被告人陈某平、王某权、江某林、江某萍伙同他人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向超市工作人员敲诈勒索财物 , 其中被告人陈某平、王某权参与金额人民币3400余元 , 被告人江某林、江某萍参与金额人民币2400余元 , 均系数额较大 , 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

被告人陈某平、王某权、江某林、江某萍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 , 以职业打假为名 , 采用藏匿、要挟等手段 , 在金山区多家超市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 扰乱超市正常经营秩序 , 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 属恶势力犯罪 。

被告人陈某平、王某权、江某林、江某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可以从轻处罚 。 被告人陈某平、王某权、江某林、江某萍积极退赃 , 可酌情从轻处罚 。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 , 金山法院依照《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

该案是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后 , 金山法院审理的首起涉嫌以“职业打假”为名的恶势力犯罪案件 。

金山法院刑庭庭长曹雪明表示 ,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 ,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 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 为非作恶 , 欺压百姓 , 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 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 , 纠集者相对固定 , 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类型犯罪 。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至今 , 金山法院已经审结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5件13人 , 加上今天审结的这1件案件 , 共审结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6件17人 。

其中 , 金山法院于2018年12月审结的张某涉嫌绑架犯罪案件 , 是一起跨国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 被告人张某等人将多名被害人骗至缅甸欠下赌债 , 之后又用暴力勒索被害人钱财共计45万元 。 最终 , 金山法院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沉重打击了恶势力的嚣张气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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