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获取钱财竟做赌博网站代理 获刑3年6个月

  广西新闻网贵港5月28日讯(通讯员 黄丽丽 莫一超)贵港一男子为获取钱财 , 竟做起了赌博网站代理 , 还招揽人员参与网络赌博 , 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 日前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潘绍帅有期徒刑3年6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追缴被告人潘绍帅违法所得人民币50250.483元 , 予以没收 , 上缴国库;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 , 予以没收 。

  2017年4月28日起 , 被告人潘绍帅在“斗牛娱乐”赌博平台注册了一个代理账号 , 之后又在该账号下逐级注册三个账号给自己使用 , 为他人注册下级代理账号或玩家账号 , 招揽人员到“斗牛娱乐”平台参与赌博 , 从中获取上级账号给予的返点利润 。 至2018年3月10日 , 潘绍帅利用四个账号共发展下线账号103个(其中代理账号75个 , 玩家账号28个) , 在“斗牛娱乐”赌博平台充值赌资共计人民币1020650.955元 , 抽头返点获利共计人民币21088.927元 , 其个人使用账户参与赌博赢取29161.556元 , 两项共计50250.483元 。

  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潘绍帅以营利为目的 , 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 , 并且发展下级代理接受投注 ,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三十万元以上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 潘绍帅的辩护人提出潘绍帅开设赌场的赌资应该是实际投入的赌资 , 但其实际投入的赌资远小于统计的金额的辩护意见 , 经查 ,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 , 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 , 可以认定为赌资 , 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 辩护人提出潘绍帅如实供述其罪行 , 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 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 , 法院予以采纳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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