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摸狗命案”当事人获得国家赔偿 但未获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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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摸狗命案”当事人杨建平的辩护律师雷刚5月28日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 , 他们已收到武汉市武昌区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 , 法院决定支付杨江平被羁押1024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3235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

武汉“摸狗命案”当事人获得国家赔偿 但未获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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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武昌区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 。 当事人供图

案件先后经历6次开庭

正当防卫是辩论焦点

2016年2月28日13时许 , 杨建伟(51岁)、杨建平(55岁)在武昌区杨园街住所门前 , 遇彭芳明遛狗路过 , 因杨建平摸了彭芳明所牵的狗 , 双方发生口角 , 彭芳明当即扬言去找人报复 。

一审判决书显示 , 双方发生口角后约10分钟 , 彭芳明邀约另外三名男子 , 手持工地上常用的洋镐把 , 返回找杨氏兄弟报复 。 彭芳明率先冲到杨建伟家门口 , 与其发生打斗 , 杨建伟用单刃尖刀朝彭芳明胸腹部猛刺 。 双方打至门外的街上 , 彭芳明邀来的三名男子也冲上来 , 用洋镐把对杨建伟进行围打 。 不远处的杨建平见弟弟被围打 , 便从家中取来一把双刃尖刀 , 朝彭芳明的胸部猛刺 。 彭芳明受伤后离开现场 , 不久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

法院认为 , 杨建伟、杨建平合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 致人死亡 , 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杨建伟手段较残忍 , 其行为不属于仅为制止对方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杨建平系在看见弟弟被打的情况下 , 出手帮忙而持刀伤害被害人 , “不存在自己面临他人不法侵害的情形” 。

2017年2月 , 武昌区法院判决杨建伟、杨建平犯故意伤害罪 , 前者判刑15年 , 后者判刑11年 , 两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6万余元 。

一审判决后 , 杨氏兄弟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 均提出上诉 。 2017年4月5日和5月26日 , 武汉市中级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 。 杨氏兄弟的行为是否属正当防卫仍是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 。

当年6月底 , 武汉市中级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建伟、杨建平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撤销武昌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 发回该院重新审理 。

2018年5月11日 , 武昌区法院经过重审 , 依然认定杨建平及杨建伟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成立 , 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9年和13年 。 对于此判决 , 两人当庭提出上诉 。

2018年8月7日 , 杨建平、杨建伟上诉后 , 这起备受关注的“摸狗命案”在武汉市中院二审开庭 。 庭审长达6个小时 , 知名法医刘良也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 。 控辩双方随后仍就此案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展开辩论 。

最终因检方提出新的证据 , 时隔三个月后 , 案件2018年11月29日在武汉中院二审第二次开庭 。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 , 该案从案发后 , 先后经历了一审、重审及二审 , 共开庭6次 。

哥哥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二审判决书显示 , 法院认为 , 杨建伟持刀捅刺彭芳明等人 , 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 其防卫行为是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的主要原因 ,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 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 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杨建平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 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杨建伟的行为系防卫过当 , 具有自首情节 , 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 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 , 认定基本事实清楚 , 对杨建伟定罪准确 。 但是 , 原审判决未认定杨建伟属于防卫过当、杨建平属于正当防卫 , 系适用法律错误 , 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

2018年12月19日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建伟、杨建平故意伤害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杨建伟防卫过当 , 构成故意伤害罪 , 判处有期徒刑4年;杨建平构成正当防卫 , 宣告无罪 , 被当庭释放 。

杨建平被释放后曾告诉澎湃新闻 , 准备申请国家赔偿 。

  获国家赔偿37万余元

澎湃新闻获得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 , 赔偿申请人杨建平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曾被该院作出有罪判决 , 现经二审判决无罪 。 杨建平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 , 该院于当日立案 。 杨建平提出如下赔偿要求: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权;请求赔偿侵犯其人身自由赔偿金291573.76万元 , 精神抚慰金20万元 , 医疗费9170.23元 , 被羁押期间的生活费28000元 。

《国家赔偿决定书》记载 , 因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5月15日颁布了新的国家赔偿标准 , 杨建平于5月17日变更请求赔偿侵犯其人身自由赔偿金为323556元 。

武昌区法院在《国家赔偿决定书》中称 , 杨建平作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 本院作为曾经对其作出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 , 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国家赔偿责任 。 关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 , 杨建平经二审公开宣判无罪 , 相应的媒体对此案无罪判决结果进行了报道 , 本案也在二审判决作出后 , 及时将二审判决书送达给杨建平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杨建平的名誉已实际得到了恢复 。 在此基础上 , 本院仍将在相应的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为杨建平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工作 。

关于赔礼道歉 , 武昌区法院在《国家赔偿决定书》中认为 , 本院两次审理杨建平故意伤害案属于正常的履行职务行为 , 审理过程中也未对杨江平采取任何违法强制措施 , 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 虽然二审改判杨建平无罪 , 但二审改判无罪并非本院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所致 , 仅是对其行为定性因认识分歧所致 , 故对杨建平要求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 。

杨建平告诉澎湃新闻 , 自己对赔偿的金额没有异议 , 但被羁押了1024天未获赔礼道歉 , 这让他无法接受 。 他说:“我准备向武汉市中院提出复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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