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暴力“套路贷”肆意逼债侵财

  近日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何蒙军等1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 , 首犯何蒙军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 , 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 ,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九个月至二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 并处没收财产或不等罚金 。

  2017年3月以来 , 何蒙军网罗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 , 先后在南通设立了两家零用贷公司 , 并在扬州、泰州分别设立了类似的零用贷公司以及车贷公司 。 他们以上述公司为“外壳” , 形成了以何蒙军为组织者、领导者 , 姚某等为组织者 , 华某等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 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 , 层级分明 , 将“套路贷”与暴力、“软暴力”相结合 , 肆意侵占被害人财产 。 其中 , 一名被害人借款6万元 , 实际到手仅3.8万元 , 在被他们多次的殴打、恐吓下 , 短短18天竟还了15万元 。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用放哀乐、堵锁眼等形式上门讨债或骚扰恐吓 , 甚至使用抢劫、非法拘禁方式迫使债务人还债 , 在寻衅滋事过程中 , 不顾被害人家中有癌症晚期病人 , 使用喇叭大放哀乐;睡在被害人家中 , 并且骚扰被害人邻居 , 以达到施压的目的;将被害人家中老人身上仅剩的100余元零钱、硬币搜刮一空;还有催收人员在被害人无财产可拿的情况下 , 竟将其家中的黑鱼、鸡鸭抱走 。 致使10余名被害人有家不敢回 , 4名被害人被迫搬家 , 被害人经营的店铺不敢开门营业 , 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 , 以被告人何蒙军为首的犯罪组织 , 人员稳定、层级分明 , 具有组织特征 , 以此为基础 ,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敛财 , 所聚敛的钱财再反过来维系、支持组织的生存、发展 , 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 被告人何蒙军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行、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 , 抢劫他人财物 , 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采用胁迫的方法 , 敲诈他人财物 , 数额特别巨大;多次纠集组织成员采用滋扰、纠缠、哄闹、喷漆等“软暴力”手段扰乱他人正常的生活秩序、强拿硬要他人财物 ,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为向他人索取债务 , 非法拘禁借款人;伙同组织其他成员提供场所 , 组织赌博活动 , 从中抽头渔利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 , 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 , 并予以数罪并罚 。

  根据该黑社会性质组织16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 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

  一审判决后 , 被告人何蒙军等14人不服 , 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 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 (王 林 古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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