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电鱼60克被刑拘 北青报:一点也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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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电鱼60克被刑拘 北青报:一点也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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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禁渔期非法电鱼 , 捕获3条小鱼共60克 , 广西柳州市融安县男子龙某某被警方刑拘 。 此案被公开发布后 , 引起公众讨论 。 据融安县公安局介绍 , 今年2月28日 , 融安县发布在全县水域全境禁渔的通告 , 禁渔期为4个月 , 目前仍处于禁渔期 , 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包括电鱼、毒鱼、炸鱼等)捕捞水产品的 , 都涉嫌刑事犯罪 。  

龙某某仅仅因为使用了电击的方法捕鱼 , 且仅捕获3条小鱼共60克 , 就被刑事拘留 , 在一些人看来 , 这样的惩戒似乎过于严苛了 。 不过严格说来 , 对于这种破坏生态环境、影响生态平衡的非法渔猎行为 , 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不为过 。 相反 , 不妨将对此类行为的刑事处罚作为典型案例加以宣传 , 让更多人认识到非法渔猎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可罚性 , 进而有效普及生态保护底线不可突破的常识理念 。

对此上述案件 , 不少人的聚焦点在于“3条小鱼”和“60克” , 进而得出处罚过重的结论 。 其实 , 选择性忽略电鱼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可罚性 , 而拿“违法所得不大”来讨论 , 显然有失偏颇 。 稍有生活常识者尤其是生活在水域附近的居民都知道 , 使用“绝户网”、电鱼、炸鱼、毒鱼等方法捕捞水产品属于违法行为 , 电鱼捕获所得多少并非问题的关键 , 电鱼行为本身的危害程度和对生态资源的破坏 , 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

对此 , 《渔业法》明确规定 ,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 ,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 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 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根据《刑法》 ,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 , 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 , 情节严重的 , 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也就是说 , 只要具备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捕捞水产品的 , 均属于违法乃至犯罪行为 。

同时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 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 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 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 具体到广西融安县龙某某电鱼60克被刑拘事件 , 龙某某在禁渔期内、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 , 具备多个处罚和“构罪”情形 , 有关部门对其启动刑事追责 , 完全有法可依 。 当然 , 最终该具体如何惩处 , 还有待当地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和行为人的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来决定 。

要知道 , 电鱼是灭绝性扑杀行为 , 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对渔业资源造成毁灭性伤害 。 据介绍 , 一些被电过的水体几乎没有任何生机 , 漏网逃脱的鱼类也难逃一死 , 被电捕器电击过的鱼类 , 性腺发育会受到损害 , 基本丧失繁殖能力 。 同时 , 水体中的螺蛳、贝类、小蝌蚪浮游生物等均会遭遇灭顶之灾 。 在禁渔期和禁渔区 , 此类行为更可能造成灾难性影响 。

应当强调 , 电鱼、炸鱼、毒鱼等竭泽而渔、杀鸡取卵的“绝户”捕捞行为 , 在严格保护生态资源的今天 , 绝不应被姑息放纵 。 或者说 , 此类行为一旦发生 , 即产生了社会危害性 , 即便没有3条小鱼共60克的非法所得 , 也应依法予以处罚 。 ( 史奉楚;漫画/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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