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投诉IP维权案例丨权利方要求店铺同步价格,不同步就投诉售假?( 二 )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黄莹 回复:

  从纪先生提供的淘宝平台上的投诉信息来看 , 该投诉所涉及的2项知识产权为注册号为11246185和1136652的注册商标 , 于中国商标网(http://sbj.saic.gov.cn/sbcx/)查询结果显示 , 该两项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为“江西车仆实业有限公司” , 分别申请于2012年07月24日、1996年12月20日 。 目前该平台的信息显示 , 两项商标的专用权期限分别截至2024年04月13日、2027年12月20日 , 江西车仆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期间享有所述的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

  纪先生所提供的相关票据等资料显示 , 经销商从江西车仆实业有限正常进货后将产品销售给纪先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江西车仆实业有限公司有权于专用权期限内在其相应商品上正常使用 。 根据“商标权一次用尽”原则 , 经由江西车仆实业有限公司售出的产品再次销售时即无需商标权人的再次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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