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桌起纷争,祁门男子动手打人进班房!

5月20日 , 祁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 , 被告人方某彬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汪某辉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汪某川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经法院审理查明 , 2018年1月12日凌晨1时许 , 在祁门县某夜宵摊 , 被告人汪某辉与黄某、江某等人在一桌吃夜宵 , 被告人方某彬与汪某川等人在隔壁一桌吃夜宵 。 期间 , 因为被告人汪某辉到隔壁桌去敬酒问题 , 黄某因此事与被告人汪某辉发生争执 , 继而互相推搡打架 , 江某在中间拉架 。 后被告人方某彬、汪某川参与了对黄某、江某的殴打 , 致使黄某、江某受伤 。 经祁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 江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 案发后和审理中 , 三被告人共同赔偿了被害人黄某和江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 并取得两被害人的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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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方某彬、汪某辉、汪某川随意殴打他人 , 破坏社会秩序 , 情节恶劣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人汪某辉、汪某川系累犯 , 应当从重处罚 。 本案系共同犯罪 , 在共同犯罪中 , 被告人方某彬、汪某辉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汪某川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 系从犯 , 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 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并当庭自愿认罪 , 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已经赔偿二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 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 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 根据该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 遂作出如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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