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一年生子,分手后将二胎流产,9 万元彩礼要还吗?

同居一年生子,分手后将二胎流产,9 万元彩礼要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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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举办完结婚仪式后 , 郴州嘉禾的王浩和冯娟开始了甜蜜的同居生活 , 一年后儿子诞生了 。

就在冯娟怀着二胎时 , 两人的感情却出现了问题 , 最终分手 。 冯娟也选择将二胎流产 。

原本曾经相爱的两人却在此后对簿公堂 , 王浩认为既然分手了 , 冯娟应该将当初收下的 9 万余元彩礼钱还回去 。

冯娟应该退还彩礼吗?近日 , 嘉禾法院审理了这起案子 。

同居一年多后分手流掉二胎

2016 年 2 月 , 王浩与冯娟经亲戚介绍相识 。 交往一年后 , 2017 年正月 , 尽管没有达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条件 , 两人还是举办了结婚仪式 , 王浩家人按照农村习俗给付冯娟彩礼 9 万余元 。

举行完结婚仪式后 , 王浩与冯娟同居在一起 , 很快他们有了自己的孩子 。 2018 年 3 月 16 日 , 冯娟生下一男孩 。 然而两个年轻人之间性格、观念上的差异越来越突显 , 冯娟选择离开与王浩共同生活的地方 , 当时她肚子里正怀着孩子 。

" 王浩跟其她女性有暧昧关系 , 他是一个对感情不忠诚、不负责的人 , 是一个对我不信任、同时也没有家庭责任心的人 。 " 在冯娟看来 , 双方分手 , 过错在于王浩 。

冯娟提交了与王浩的微信往来记录 。 " 王浩怀疑我所怀孩子非亲子 , 但拒绝亲子鉴定 , 也拒绝签字流产 , 拒绝我的电话联系 。 逼我与他分开 。 " 冯娟称 , 除了王浩之外 , 王浩的家人也给了她很大的压力 , 除了逼迫她离开之外 , 还将她踢出了家人群 。

此外 , 冯娟提交了一份与他人的微信往来记录 。 " 王浩过生日与其她女子有暧昧关系 , 企图隐瞒我 ……" 冯娟称 , 因为王浩及其家人猜疑、嫌弃 , 她被迫将所怀二胎于 2018 年 10 月 14 日予以流产 。

前男友起诉要求退还彩礼

然而 , 王浩与冯娟之间的矛盾并没有随着二人的分开得到解决 。

王浩向嘉禾法院起诉 , 称他与冯娟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性格差异较大 , 无过多的语言进行沟通 , 为此冯娟从 2018 年 5 月离开王浩 , 虽然经双方亲戚多次劝和也无法挽回 。 要求冯娟返还当初支付的 9 万余元彩礼 。

" 这些钱都用于同居生活的开支了 , 我还为他生了孩子 , 流产 ……" 对此 , 冯娟无法接受 。 她认为 , 彩礼是双方没有结婚登记之前 , 双方没有共同开支、共同生活花销、共同小孩抚养的情况下 , 才能酌情考虑返还 。 她和王浩长期共同生活 , 抚养小孩 , 还理解为彩礼是不对的 , 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 。

" 我与王浩生活期间 , 开销是必然要产生的 , 小孩生了以后 , 买相关的物品必然要产生相关的费用 , 已经花完了的钱不存在返还 , 也不存在分割 。 " 冯娟认为 , 双方同居时间久 , 她生育了一个小孩 , 还进行了二胎流产 , 精神上有相当大的损害 。 "9 万多元并不是太多 , 对于弥补我的损害还少了 。 " 鉴于综上理由 , 冯娟主张要求王浩赔偿她 5 万元 。 " 这是与二胎引产有相关的费用及身体损害的补偿 。 "

法院判决返还 2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嘉禾法院审理认为 , 彩礼是男女双方为达结婚目的 , 由男方按地方习俗给付女方的大额现金和贵重财物 。 男女双方未达结婚目的 , 女方则要返还男方给付的彩礼 。 本案中 , 王浩与冯娟并未办理结婚登记 , 故收取的彩礼予以返还 。 鉴于双方缔结婚约时王浩、冯娟均不满足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登记结婚的法律条件 , 原告对此明知 , 也应承担部分缔结婚约后不能登记结婚的不利后果 。

同时 , 双方按照农村习俗缔结婚约后 , 王浩与冯娟同居生活一年以上 , 且双方于 2018 年 3 月 16 日共同生育男孩 , 冯娟在同居期间还怀上二胎 , 后因双方结束同居 , 故在 2018 年 10 月 14 日将其所怀二胎予以流产 。 综合上述情况 , 法院认为该彩礼应以返还 20% 即 18180 元为宜 。 至于冯娟要求王浩赔偿五万元 , 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 法院不予处理 。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周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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