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潼王过渡涉黑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数罪并罚获刑23年

  本报讯 (采访人员刘晓云 实习生张诗弘) 今年1月底 , 临潼王过渡等18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 , 首犯王过渡数罪并罚获刑23年 。 之后包括王过渡在内的9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 近日 , 西安中院二审公开宣判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一审法院查明 , 2008年9月王过渡刑满释放后伙同他人在西安市临潼区北田地区非法采沙卖沙 。 2009年 , 因与他人争抢土方拉运工程 , 王过渡纠集吴某军、王某光等人在临潼区北田街办北田村砍人、砸车 。

  2011年7月 , 王过渡纠集被告人王超某等人成立西安渭北信丰蔬菜专业合作社放贷牟利 。 此外 , 王过渡两次利用村委会换届选举之机 , 采取非法手段操控选举 , 长期把持了临潼区北田街办滩王村村委会主任职位 , 在临潼北田地区形成严重恶劣的社会影响 。 为介入西安临潼渭北开发区工程建设 , 王过渡等人先后注册成立了西安北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北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北秦物业有限公司 。

  为扩张组织势力范围 , 王过渡利用同案、同学、同乡关系 , 纠集骨干成员王超某等 , 笼络被告人楚某朋等加入 , 以采沙卖沙、放贷、承揽工程为主要获利手段 , 实施了一系列为争强斗胜、聚敛钱财而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 形成了以被告人王过渡为首的、人数众多、组织领导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

  该组织在2008年至2018年长达10年的时间里 , 通过非法采沙卖沙、放贷、承揽工程 , 多次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 , 肆意伤害他人 , 欺压群众、打压同行、强索他人财物 , 长期把持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职务 , 为非作恶 , 称霸一方 。

  该案于今年1月30日由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临潼区法院以被告人王过渡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 , 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3年 , 剥夺政治权利3年 , 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 罚金8万元 。 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至1年 。 一审宣判后 , 王过渡等9人不服 , 均提出上诉 。 西安中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 于4月2日、4月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 二审经审理认为 , 上诉人王过渡自2009年以来 , 为攫取经济利益 , 逞强争霸 , 组织、领导人数众多 , 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 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 危害群众安全 , 损害经济发展 , 在西安市临潼区北田地区形成非法控制及重大影响 , 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近日 , 西安中院二审公开宣判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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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社会性质

  组织罪的4大特征

  本报讯 (采访人员刘晓云 实习生张诗弘) 近日 , 西安中院办案法官向大众介绍了什么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的4大特征 。

  据介绍 , 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 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 称霸一方 , 为非作歹 , 欺压、残害群众 , 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可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以下4个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 人数较多 , 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 , 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 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 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 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 为非作恶 , 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 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 , 称霸一方 , 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 , 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 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等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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