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涉假“直接入刑”让从业者不敢有非分之想

  □评论员 阅尽

  危害食品安全的涉假行为今后将受到更严厉惩罚 , 或将“直接入刑” 。 这是日前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披露的重要信息 。 《意见》提出四个“最严” , 即建立最严谨的标准、实施最严格的监管、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坚持最严肃的问责 。 并要求完善相关法规 , 推动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 。

  食品安全是民生大事 。 为确保百姓餐桌安全 , 近年我国一直在探索构建完善的法规制度保障体系 。 将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售假行为“直接入刑” , 这已不是首次提出 。 早在两年前 , 国务院的相关文件中就有了“推动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的提法 。 此次中央重申这一议题 , 表明相关立法将持续推进 , 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

  重典治乱 , 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 , 这既合乎民意 , 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 。 事实上 , 对有关食品制售假行为的打击 , 刑法等已有条款涉及 , 实践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法规未把食品涉假的违法行为单列 , 而是融合在其他制售假行为中;二是有5万元销售额的门槛 , 达到此标准方可定罪 。 这造成对食品掺假制假的惩治往往以行政处罚为主 , 只有一些重大案件才移交刑事处罚 。 这大大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 , 并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食品涉假违法行为入刑“有名无实” 。

  因此 , 将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售假行为“直接入刑” , 既可进一步明确法律法规界限 , 提高执法效率 , 亦可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 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 。

  诚然 , “直接入刑”只是有关食品安全法治建设的一部分 , 此次中央有关改革和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实际提出了一系列举措 , 从食品标准到风险监管 , 以及处罚、问责等都提出了“最严要求” 。 其中有诸多亮点 , 诸如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 , 对违法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实行从业禁止、终身禁业 , 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等等 。

  随着社会发展 , 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日益提高 , 同时现代食品工业生产的进步 , 也使得食品安全面临各种新挑战——如微生物和重金属污染 , 令食品生产链增添源头隐患;又如食品添加剂的不规范使用、环境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等;加之新业态、新资源的潜在风险增多等 , 都使得法律责任的区分 , 以及制度监管面临着空前的考验 。 凡此种种 , 都需在立法及惩治违法行为方面及时跟进 , 也需从业者自觉树立起守法合规的经营意识 。

  对危害食品安全“ 直接入刑” , 固然对从业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增强了威慑作用 , 但更重要的是 , 通过更有针对性的法规完善 , 为食品安全构筑起更坚实可靠的制度保障 , 让从业者不敢有非分之想、非法之念 , 从而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