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女生活在不同城市追索赡养费到哪起诉

  编辑同志:

  我与妻子婚后育有3个儿子 , 现均已成家 。 想当初含辛茹苦把他们拉扯大 , 就是为了防老 。 可哪知儿子们很不孝顺 , 对我们不尽赡养义务 。 如今我年事已高且丧失了劳动能力 , 身体状况较差 , 经常吃药打针 , 退休金根本不够用 。 因此想起诉儿子 , 要求他们给付赡养费 , 可3个儿子分别在不同的城市工作 , 听说民事案件的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 我和老伴年事已高 , 不可能来回奔波于不同的城市 。 请问 , 我能否在自己的居住地法院起诉?

  读者马友树马友树读者:

  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就被告”原则 , 说的是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其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 , 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但是 , 这些规定只是一般性规定 。

  对一些特殊民事诉讼案件则实行“被告就原告”的原则 , 另外还规定了选择管辖 。 如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 , “下列民事诉讼 ,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第35条规定 ,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 ,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

  上述规定 , 都是出于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便于法院办案的考虑 。 基于这样一种立法精神 , 考虑到追索赡养费的多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老年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条规定 ,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据此 , 你可以直接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诉 , 不必受“原告就被告”的限制 。

  本报法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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