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汶上一企业诉县政府,获370余万赔偿

  山东汶上县军屯乡政府与济宁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厂房建设及租赁合同,约定由某投资公司在涉案土地上投资建设厂房,建成后由军屯乡政府租赁并招商经营 。

  之后,军屯乡政府与某纺织公司签订协议,将某投资公司建设的厂房租给其使用 。 后汶上县国土局将涉案土地挂牌出让给某纺织公司,双方签订合同 。 某纺织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共计3145000元,缴纳各项税金共计620082.50元后,汶上县政府为某纺织公司颁发了涉案土地使用权证 。

  某投资公司诉至法院,上述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证均被法院判决撤销 。 某纺织公司向县政府请求赔偿损失未果,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对此均有过错 。 县国土局在知晓涉案土地现状的情况下仍将其挂牌出让,过错明显;某纺织公司虽然也有过错,但其竞买行为主要是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且其所交出让金一直由对方占有,故从公平合理的原则考虑,利息损失应予赔偿 。 遂判令县政府和县国土局赔偿某纺织公司土地出让金及税金损失共计3765082.50元以及出让金利息的相应损失 。 采访人员 崔岩 马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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