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醉驾死亡同饮者担责是堂警示课

  最近 , “四川广元干部陪酒后醉驾身亡”一案迎来二审判决 。 5年前 , 广元石井铺乡林业站站长张某陪同相关领导参加宴请后醉酒驾车 , 之后翻入当地堰塘中死亡 。 当时一同参与宴请者包括广元市清水乡党委书记李登枝、副乡长王正华等 。

  对于“四川广元干部陪酒后醉驾身亡”一案 , 二审法院的认定事实、判决结果与一审一致 , 张某参与宴请后醉驾死亡 , 自身承担80%的责任 , 数名同饮者共同承担20%的责任 。

  法院审理认为 , 张某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醉酒的危险性 , 却没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或者轻信能够避免 , 且醉酒后在未告知其余人员的情况下自行驾车离开 , 故其对自身因醉酒驾驶导致的死亡结果具有重大过失 , 应承担主要责任 。 法院同时认为 , 在酒宴之前 , 在卷证据能够证实张某是驾车与本案各被上诉人汇合之后参加酒宴 , 对此各被上诉人是明知的 , 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对张某酒后驾车的行为进行提醒劝阻 , 对于张某酒后驾车翻于堰塘内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

  就是说 , 同饮人员明知张某是驾车前来参加酒宴的 , 但对其酒后驾车行为没有提醒和劝阻 , 因而对其醉驾死亡需负一定的责任 。 让同饮者为醉驾死亡人员担负一定的责任 , 从法律角度讲 , 涉及附随义务——也就是对醉酒者的照顾义务 。 如果醉酒者出现意外情况 , 同饮者会因为没有尽到这种照顾义务 , 而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

  干部参与宴请后醉驾死亡 , 法院判决同饮者承担2成责任 , 该案提醒人们:喝酒需谨慎 , 出事要担责 。 在酒桌上 , 要把握好尺度 , 既不喝酒过量 , 又不强迫性劝酒;同伴要尽到照顾义务 , 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尽到提醒义务 , 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 对酒后驾车及时劝阻 。 否则 , 一旦喝酒出现意外 , 同桌当中就会有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

  俗话讲“无酒不成席” , 许多党员干部“好这一口” , 把喝酒视为与上下左右交往的润滑剂 。 个别党员干部在酒桌上为活跃气氛 , 不停地劝酒敬酒 , 而把党风党纪、法律法规 , 统统抛诸九霄云外 。 岂知觥筹交错 , “会须一饮三百杯”之后 , 可能就有醉驾、醉亡、摔伤等悲剧发生 。 这起“四川广元干部陪酒后醉驾身亡同饮者担责”案例 , 警示党员干部认真落实禁酒令 , 不喝酒也是一道护身符 。 (

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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