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共享单车企业原则上不得收取用户押金
5月16日 , 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6部门联合印发了《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交运规〔2019〕5号 ,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俗称“共享汽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等企业原则上不得收取用户押金 。
近年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俗称“共享汽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等交通运输新业态在我国兴起并快速发展 , 为社会公众提供了多层次、多样化的出行服务 , 改善了乘客出行体验 , 在促进经济发展新旧动能转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 但同时 , 也存在运营企业责任意识不强、用户资金管理要求未能落实等问题 , 用户资金安全风险凸显 , 损害了用户合法权益 。 《管理办法》的出台 , 对从源头防范用户资金风险、加强用户权益保障、促进交通运输新业态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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