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间去厕所被撞伤属於工伤吗?( 二 )

  本案的争议焦点 , 一是兰某去厕所途经范围是否应视为工作场所 , 二是他所遭受的伤害能否归咎於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职责 。

  法院认为 ,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作场所”应指用人单位的所有办公区域 , 并不限於职工从事本职工作的车间或厂房 。 工作场所的范围 , 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 , 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 还包括职工因工作来往於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

  本案中 , 兰某去厕所的行为是一个人合理的、必需的生理需求 , 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 , 因此其途经范围应视为工作场所 。

  关於争议焦点二 , 因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职责受伤 , 不仅包括职工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遭受的伤害 , 还应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遭受的意外伤害 。 兰某所工作的车间内未提供厕所 , 包括兰某在内的所有职工只能去厂区院落里的公厕 。 因此 , 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 , 法院认定兰某所遭受的伤害确属工伤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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