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失信员工遭殃 如此“典型”值得商榷

  日前 , 昆明市公布了2018年度信用联合奖惩十大典型案例 , 涉及侵权、讨薪、失信旅行社、违规使用公租房等内容 。 其中包括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失信企业——员工购房贷款被拒”案 。 (5月14日春城晚报)

  人无信不立 , 业无信不兴 , 国无信则衰 。 诚信是社会道德之基 , 建立联合奖惩机制 , 着力营造“守信走遍天下 , 失信寸步难行”的诚信生态 , 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 , 也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同和支持 。 不过 , 因为企业失信 , 员工购房贷款被拒 , 如此“连坐”让人委实不敢苟同 , 这样的“典型”更令人没法恭维 。

  报道披露的情节显示 , 李先生是云南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员工 , 向银行提供的收入证明是该公司开具的 , 由于银行系统提示该公司在经营异常名录里 , 处于红色状态;公司之所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是因为2016年、2017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李先生按照工作人员的提示和要求 , 与公司负责人依程序提供相关材料 , 办理了移出异常名录相关事宜最终得以解决 。

  以拒办员工申请办理购房贷款的方式 , 给关联公司宣讲法律法规、不报年报的后果 , 让企业认识到信用信息的重要性 , 积极履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义务和其他法律义务 , 以免因失信影响企业发展 , 影响到员工的利益 , 善意初衷或毋庸置疑 , 客观上也达成了预期效果 。 问题在于 , 员工与企业失信无关或不存在依法应该给予失信惩戒的情形 , 拒绝办理购房贷款既没道理、更不合法 。

  谁违规违法 , 谁承担责任、承受后果 , 是法治社会理应恪守的原则底线 , 也是常情常理的起码要求 。 企业失信 , 不是去督促、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 , 却去限制无辜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使 , 实际上既是对惩戒权的滥用 , 也不啻是一种侵权行为;既明显有悖联合奖励和联合惩戒制度的初衷 , 又容易模糊是非、对错、守信与失信界限 , 对构建社会诚信带来不利 。

  值得注意的是 , 类似的做法时有所闻 , 此前“老赖”子女就学受限就曾引发社会广泛争议 。 方法简单粗暴 , 动辄株连无辜 , 只管结果、目的能否达到 , 不管程序是否得当、方法是否合法 , 不仅会对当事人造成权益误伤 , 而且会给社会带来认知误导 。 就事论事而言 , 倘若企业拒不改正 , 员工房贷就永远办不了?失信、违法受约束、惩戒理所当然 , 让无辜者跟着“遭殃”没道理 , 如此“典型”不可取 。 (赵志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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