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居老人去世后,扶养者获3成遗产,其余收归国有
近日 , 一起涉及无主遗产继承的案件引发了网络热议 。
深圳孤寡老人蔡某由侄女养老送终 , 但蔡某身故后 , 其名下房产的七成产权却被收归国有 , 侄女仅获得三成房产份额 。 采访人员查询公开裁判文书发现 , 蔡女士在诉讼中仅主张继承30%的房屋份额 , 并已经法院判决确认 , 于是剩余的70%产权经法律程序被收归国有 。
老人无儿无女 , 去世后遗产归谁?律师表示 , 《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以适当分得遗产的方式 , 鼓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对有需求的老人多加照顾 , 也通过将确定无主的财产收归国有的方式 , 增加财产的可利用性 。
【事件】
侄女代为养老送终
主张分配30%遗产获支持
深圳市罗湖区某村村民蔡某膝下无儿无女 , 早年他在香港打拼 , 因年事已高 , 他便回到深圳投奔了自己的侄女蔡女士 , 由蔡女士照料生活起居 。
1995年 , 蔡某所在的村子将要拆迁 , 当时他曾与开发单位签订过一份拆迁补偿协议 , 名下拥有一套回迁房 。 但还没等到房屋建成 , 蔡某就于1997年因病去世 , 蔡女士对于叔叔名下的这套房产一直不知情 。
直到2016年 , 蔡女士再次整理叔叔留下的遗物时 , 才发现了这份拆迁赔偿协议书 。 由于老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 , 而蔡女士又并非是蔡某法定范围内的继承人 , 她便无法直接继承这套房产 。
在与开发商的交涉中 , 蔡女士发现这套本应属于叔叔的房屋已经被开发商擅自交给陌生人居住 , 在蔡女士多次提出收房要求时 , 对方都置之不理 , 也没有移交该房屋的租金收入 。
于是蔡女士将这套房屋的投资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 请求法院确认蔡女士对房屋的所有权 。 蔡女士认为自己对叔叔扶养较多 , 有权分得适当遗产 , 但她并没有要求将整套房屋都划归到她的名下 , 而是仅请求法院将30%的房屋产权判给她所有 , 房屋的其余份额由她暂为代管 , 如有其他继承人出现 , 蔡女士再进行移交 。
一审法院认为 , 蔡女士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她对叔叔扶养较多的事实 , 故判决驳回了蔡女士的诉请 。 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 蔡女士提供了属地居委会开具的《供养关系证明》 , 结合蔡某并无法定继承人 , 而蔡女士为叔叔办理了丧葬事宜等事实 , 法院对蔡女士的主张予以采纳 。
深圳中院审理后认为 , 蔡女士在蔡某生前尽到了扶助义务 , 为蔡某养老送终并办理了丧葬事宜 , 故二审改判蔡女士可继承涉案房产30%的份额 。
针对剩余的70%房产份额 , 2018年1月2日 , 深圳市司法局法律顾问室代理深圳市政府 , 向深圳市罗湖区法院提出认定无主财产的申请 。 深圳市司法局在4月16日于官网发布的消息中称 , 对涉案房产的性质认定依据是《继承法》第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 归国家所有”的规定 。
经过一年的公告期 , 该房产的无主份额始终无人认领 , 今年2月20日 , 罗湖区法院对本案一审终审 , 法院判决涉案房产的70%份额归国家所有 。
【统计】
无主财产近七成判归国家
多因无人申请继承
事实上 , 无主财产并非一定会被国家收回 , 采访人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选取了50起申请认定无主财产的判决进行统计 , 其中14起案件中的财产在被法院确认无主后 , 全部交由对死者尽到生养死葬义务的申请人继承 , 另有3起案件的申请人仅获得了部分遗产的继承权 。
采访人员注意到 , 上述案件的申请人均不具备法定继承人的身份 , 多为逝者的外甥(女)、侄子(女)等亲属 , 被继承人则多因老年无子女或身体、精神存在残疾而无法独立生活 。 申请人均提出自己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 , 因而申请继承死者的遗产 。
其余33起案件大多是由于被继承人没有亲戚、朋友主张继承 , 少数案件是因申请人并未对被继承人进行扶养 , 最终这些无主财产被法院判决归属国家、集体所有 。
【释法】
法律鼓励他人扶养
继承数额需综合考虑
蔡女士之所以能够获得部分遗产的继承 , 是因深圳中院认定她照料因患风湿而行动不便的蔡某十余年 , 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 , 因此依据《继承法》第14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 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的规定 , 判决其主张继承30%的房产比例适当 。
那么 , 我们应该如何理解法条中的“适当”二字呢?北京律协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晓林律师表示 , 《继承法》第14条通过适当分得遗产的方式 , 鼓励继承顺位范围之外的公民对被继承人 , 特别是对“失独老人”的生活多加照料 。 这种生活照顾行为既不是法定义务 , 也不是约定义务 , 更不是道德义务 , 而是出于道德心 , 自觉自愿的行为 。
“如果继承人以外的人 , 能够尽到比子女等法定继承人更大的扶养义务 , 可以取得遗产中的相当数额甚至大部分遗产 。 ”杨晓林律师表示 , 这里的“适当”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 , 需要法官根据死者生前扶养的具体情况和遗产的数额、其他继承人所尽的义务等方面 , 行使自由裁量权来确定 。
发生在上海的一起案件中 , 周某向法院申请称 , 自己在姑妈去世后 , 一直照顾智力低下的表弟并为其送终 , 故申请继承表弟名下的一套房产及其银行账户余额 。
但法院查明 , 周某的表弟一直独自生活 , 其猝死于家中多日未被发觉 , 是邻居察觉异常后才报警 。 结合相关证据 , 法院认为周某并未在生活上为表弟提供主要扶助 , 但对亲属提供了一定关心照料并料理了后事 , 故依据其实际支出情况 , 判决周某继承表弟银行账户内7.1万元余额 , 而将周某表弟名下的房产收归国有 。
并非侵犯私有财产
可避免财产闲置
在蔡女士的案件引发广泛讨论时 , 有网友质疑 , 将公民的无主遗产收归国有 , 是否属于侵犯公民私有财产?
对此 , 杨晓林律师解释称 , 私权神圣的理念是被我国多部法律予以确认的 , 《继承法》第一条就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 制定本法” , 而这与将无主财产收归国有的规定并不矛盾 。
正常情况下 , 遗产是依据法定继承顺位在家庭内部流转 , 或根据被继承人的有效遗嘱进行处置 , 国家并不介入 。 而在无人继承的情况下 , “家庭”概念已不存在 , 此时国家或集体才可能成为遗产的接收方 。
“事实上 , 将无主财产收归国有 , 是在增加无主财产的可利用性 , 避免财产闲置 。 ”杨晓林律师表示 , 不仅仅是《继承法》 , 在我国的其他法律中也有相似的规定 , 如《物权法》规定遗失物在发布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即收归国有 , 以将无主财产重新投入市场流通 。
【建议】
无主财产收归国有后
应用于社会公益服务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 , 丁克家庭甚至不婚族的出现 , 使得未来社会可能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无主财产 。 除了推广生前订立遗嘱的观念外 , 是否能从立法或法律适用方面寻求更多突破呢?
在目前《民法典》继承编的立法过程中 , 并没有扩大继承人范围的倾向 , 主要变化仍集中在既有继承顺序的内部调整之上 。 而在去年9月对社会公众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 , 继承范围仍回归了现行《继承法》的既有规定 , 没有作出任何变动 。
杨晓林律师认为 , 法律的调整应当慎重 , 不能因为某一个案例的出现而轻易作出应当更改的结论 。 不过 , 虽然现有的法律框架足以处理此类纠纷 , 但如果出现违反社会公众生活直觉的情况 , 立法也可以适当考虑扩大继承权范围 , 以减少财产无人继承的情形出现 , 平衡家庭中继承人范围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
同时 , 杨晓林律师也建议针对“收归国有”的规定设置限制性条款 , 如规定“无主财产收归国有后应用于社会公益服务” , 防止公民私人财产被国家滥用 , 以抵消社会公众下意识出现的抵触情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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