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隐瞒职业危害,员工有权离职并索要补偿
案例
今年初 , 一家公司在发布招聘广告以及与刘女士签订劳动合同时 , 都没有提及对应岗位存在职业危害 。 直到上班一周后 , 刘女士才得知经常接触的是放射性物质 。 而该公司当初之所以隐瞒 , 就是因为难以招聘到员工 。 刘女士为此决定辞职 , 并要求公司支付上班期间的工资及离职经济补偿金 。 该公司予以拒绝 , 理由是刘女士单方解除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 当属违约 。 那么 , 该公司的说法对吗?
说“法”
该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
一方面 , 该公司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 , 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 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 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 , 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 ,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 , 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 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也指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 , 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 , 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 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 ”其中的职业病危害 , 是指对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 包括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等 。 刘女士所从事的工作 , 需要接触放射性物质 , 无疑当属其列 。 该公司明知却刻意隐瞒 , 明显与之相违 。 另一方面 , 本案所涉劳动合同无效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 。 正因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 决定了所涉劳动合同从一开始时起就对刘女士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 刘女士随时有权离职 。 再一方面 , 该公司必须支付报酬和经济补偿 。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 , 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 ,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 劳动报酬的数额 , 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也指出 , 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即该公司应当根据刘女士的工资标准向她支付7天的工资、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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