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错判32年后申请国赔被驳 法院:不适用国赔法( 五 )
不过 ,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认同盐城市中院对侵权行为“持续”期间的理解:
沈岿:“他被羁押的时间是1986年到1990年 。 1990年之后他已经获得假释 , 人身自由已经恢复 。 羁押行为侵犯人身权的状态 , 在这个时候已经终止了 。 所以 , 对于违法羁押行为确实不能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 这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 。 ”
但是 , 在沈岿看来 , 这并不代表耿万喜无法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 为自己被错判的经历讨说法 。 比如 , 被错判有罪对耿万喜本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 实际上是明显持续到了2018年被改判无罪之前 。
沈岿:“有罪判决对耿万喜构成的精神伤害 , 实际上一直持续到2018年 , 虽然《国家赔偿法》对于耿万喜这类情形没有明确的规定 , 也就是说对于人身侵权行为已经终止 , 但精神损害的侵权持续的情形没有明确规定 , 我认为 , 耿万喜应该可以争取适用国家赔偿法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 ”
二三十年前的被错判 , 到底是否应该得到赔偿?
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答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钟某某申请国家赔偿 , 该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 。 其中说 , 钟某某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 于1993年已经被依法纠正 , 对其财产的扣押行为也于1987年宣布解除 , 因而应由《国家赔偿法》规定以前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调整 。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根据这一批复分析 , 认为耿万喜案件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 。
赵三平:“也就是说在1995年1月1日之前 , 已经予以纠正的 , 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 从本案来看 , 直到2018年才对耿万喜的案件予以纠正 。 国家赔偿法是在国家机关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之后 , 对公民权利的赔偿和救济 。 如果要像盐城中院这样适用、理解法律的话 , 不利于国家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 同时也违背了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初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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