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错判32年后申请国赔被驳 法院:不适用国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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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之声报道:一起普通的诈骗案件再审 , 历时32年终于改判无罪 , 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 ,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审理 , 这对江苏盐城人耿万喜来说 , 不知道是悲还是喜 。 1986年 , 耿万喜因涉嫌诈骗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 此后 , 他不断申诉 。 去年6月5日 , 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改判其无罪 。 随后 , 耿万喜向盐城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

今年5月6日 , 耿万喜收到了盐城中院不予赔偿的决定 。 理由是 , 耿万喜1990年就已经被释放了 , 不能适用1995年1月1日才正式实施的《国家赔偿法》 。 而耿万喜一方认为 , 错判对他合法权益的侵犯 , 直到去年被改判无罪时才停止 , 当然适用国家赔偿 。 被错判了刑 , 坐了牢 , 耿万喜到底该不该得到赔偿?

涉嫌诈骗 , 判处五年 , 出狱后一直申诉

1985年10月 , 在江苏盐城阜宁县综合贸易服务部工作的耿万喜 , 以单位的名义 , 与滨海县的果品公司签订了一份橘子罐头的代购协议:

耿万喜:“三万块钱没有从我们单位走 , 从滨海县直接汇到四川省江津县果品公司 , 钱到了那里以后 , 罐头价格上涨了 , 我告知了滨海果品公司 , 他们讲不要了 。 不要了我就讲 , 钱已经到了 , 我们公司用这笔钱带一些橘子回来卖了 , 钱再给你们 , 可以吧?他们讲可以的 。 因为四川省的橘子 , 到我们沿海地区 , 受了冷冻 , 烂伤严重 , 当时只卖了一万零五百块钱 。 以后我们公司给了九千块钱现金 , 一万零五百块钱的白酒 。 通过滨海法院调解 , 双方都没有意见 , 问题全部解决 。 ”

这是耿万喜眼里 , 事情的全部经过 。 1986年 , 耿万喜被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 , 当年10月 , 滨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耿万喜以给滨海土产代购橘子罐头为由 , 将该公司3万元巨款骗到江津果品 , 作为自己贩卖橘子的资金 。 犯诈骗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 耿万喜的上诉被盐城中院驳回 。 1990年9月 , 因表现良好 , 耿万喜提前半年假释出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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