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厅官王凤山案庭审纪实:行贿人近半数为官员或国企高管( 五 )
2010年至2011年 , 鄂尔多斯银行行长赵某的妻子杨某为拉近关系 , 通过其妻李某送予王凤山两块金条 , 价值30.9万元 。
此外 , 2005年至2007年 , 王凤山在鄂尔多斯市仲裁委员会集资建家属房过程中 , 向时任鄂尔多斯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仲裁委员会副主任高某提出用集资房换购东方怡景小区商品房一套及车库 , 高某为拉近关系 , 将王凤山购房尾款20万余元列入仲裁委建设工程款予以结算 。
2010年王凤山向内蒙古兴泰置业集团董事长高某提出 , 让曾任鄂尔多斯日报总编辑、鄂尔多斯电视台台长的妻子李某去兴泰集团兼职 , 2010年至2013年 , 高某以工资、奖金的名义给予王凤山160万元 。
对于受贿犯罪 , 王凤山当庭表示 , 对检方指控的事实 , 部分认罪 , 部分不认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