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浩晖诉于正等《美人制造》电视剧侵权案 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三 )
法院认为 , 文学作品改编权所保护的是基于原作品产生的派生创作利益 , 在判断被诉作品是否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时 , 应比较两部作品表达中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 , 是否使读者或观众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 。 如果他人仅是少量利用原作品的部分片段或故事桥段 , 尚不足以达到在改变原作品基础上产生新作品的程度 , 不应纳入改编权的保护范围 , 其所涉行为可以由复制权加以控制 , 或者归入合理使用的范畴 。 被诉作品对周浩晖作品少量元素的使用属于借鉴构思 , 与周浩晖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 周浩晖关于六被告侵害其作品改编权、摄制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 据此 , 法院判决驳回了周浩晖的诉讼请求 。
法官点评:本案是一起涉及改编权争议的著作权典型案例 。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 , 即改变作品 , 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 ”改编权的控制范围 , 既包括著作权人有权自己对作品实施改编 , 也包括授权许可他人实施改编 。 由于改编权所保护的是基于原作品产生的派生创作利益 , 因而如果他人仅是少量利用原作品的部分片段或故事桥段 , 尚不足以达到在改变原作品基础上产生新作品的程度 , 不应纳入改编权的保护范围 , 其所涉行为可以由复制权加以控制 , 或者归入合理使用的范畴 。 近年来 , 随着影视产业的迅速发展 , 因改编权产生的争议有增多趋势 。 本案通过对改编权权利边界探讨所确定的裁判思路 , 体现了对文学艺术创作规律的充分尊重 , 对于促进文学艺术创作的繁荣发展具有重要
